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04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全文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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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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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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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3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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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实施细则(精选3篇)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篇1

  一、惩处的种类:

  院内通报批评、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二、惩罚的内容: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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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辅导班实施细则(通用3篇)

小学辅导班实施细则 篇1

  为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大幅提高孩子学习成绩,我们数学辅导班特拟订本制度。

  一、师资队伍

  我们几位教师均为国家“211工程”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的研究生。

  二、数学辅导班目的

  1、辅导学生首先完成教师整理的试题,教师批改并讲解

  2、辅导家庭作业,让孩子牢固掌握当天所学课堂内容,避免出现课本知识的漏洞。

  3、提高学习成绩,在完成作业基础之上,结合学生特点查漏补缺,进行巩固深化提高。

  4、培养良好学习习惯,通过互动和训练逐步纠正孩子不良学习习惯,培养孩子学习兴趣,增强交往能力、情绪调节能力、挫折应对力等。

  三、学生守则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需家长提前请假。

  2、尊敬老师,团结同学。

  3、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4、学生到班后必须按照老师的要求写作业,不得随意走动或外出,不准随意吃东西或做其它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更不得在班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老师辅导家庭作业及其他额外课程时,要集中注意力,认真听讲,不得东张西望及做其他影响学习的动作。

  5、作业写完后交由辅导老师检查,并听从老师安排进行相应的预习和复习,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后方可离校。

  本制度,所有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若违纪三次以上,并与其家长沟通过仍不改正者,取消其辅导资格。

  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小学辅导班实施细则 篇2

  20xx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告成立,在会议讲话中明确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0xx年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xx年10月13日云南省人社厅组织召开的《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全省人社部门、乡镇、社区视频会议中强调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性,并强调微信在宣传和提高服务能发挥很大作用。为提高丘北人社信息化水平及工作办公效率,进一步扩大微信公众号宣传、影响力度,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打造阳光人社,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制订《使用微信公众号进行就业创业培训报名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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