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文是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规定本实施细则的。以下是由第一范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情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下文是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平台不得强制指定招标,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
招投标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把电子招投标系统应用到建设工程将开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新里程。下文是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3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精选3篇)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篇1
一、惩处的种类:
院内通报批评、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二、惩罚的内容: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