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04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文)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希望您喜欢。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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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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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内容是什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广东省矿产资源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全国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政府加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必须符合和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第二章 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和责任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规划中的职责,确保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项目。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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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矿产资源法的。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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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下文是广西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总 则

  本规划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9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34号)进行编制。

  规划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录中所列除铀矿以外的广西已发现的矿产。规划范围为广西境内陆地、岛屿。

  规划以1999年为基期,20xx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xx年。

  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决策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对我区的要求,以依法治矿和科学办矿为准则,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以加快铝土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为主题,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加工企业;以矿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发展铝材及锰、锡、锌矿产品深加工,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益;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强科技攻关,采用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执法,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利用周边国家的矿产资源和市场;从国情、区情、矿情出发,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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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3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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