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片保底分成发行放映合同

  乙方不必因上述使用行为而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酬金。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电影片首映日举办首映式,甲方应予以配合,费用由_____(甲方/乙方)承担。

  甲方应邀请电影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按时参加电影片首映式。除首映式外,甲方还应邀请有关主创人员至少参加___次由乙方举办的电影片宣传活动。有关主创人员参加电影片首映式和其他宣传活动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______(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在电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的片头、片尾字幕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具体方式、位置和形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影片中加载或删减贴片广告。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电影片进行除电影院放映之外的其他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对电影片进行音像制品出版或电子出版、将电影片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戏剧等其他形式以及发行电影片中的音乐作品等。

   第二十四条 乙方除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摄制自己的署名外,不得对电影片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

  第二十五条 在发行期限内,乙方应于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的电影院放映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他人对电影片进行非法盗版录制。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获得电影片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因乙方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而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七条 甲方保证:

  1.甲方已经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甲方将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甲方为电影片的惟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为电影片的著作权人之一,其已获得电影片其他著作人授权,其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

  4.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影片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电影片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适合用于电影院放映;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乙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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