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ⅰ级(特别重大):参与人数在15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办事处)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参与人员在100人以上,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阻断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2小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1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出现跨市或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群体性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群体性事件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为主组织指挥处置。

  4.2.1  一般事件(ⅳ级)响应

  一般(ⅳ级)事件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处置。

  4.2.2  较大事件(ⅲ级)响应

  较大(ⅲ级)事件由发生地县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市人民政府视情调派力量协助指导。

  4.2.3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响应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处置工作,除发生地县、市、区力量外,视情调集市直各有关单位力量增援;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请求调派力量参与处置。

  (1)响应程序

  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接到较大级别以上群体性事件报告后,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等级、范围和可控情况等,综合先期处置情况和根据管理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赴事发地区督导处置工作。

  (2)先期处置

  ①县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履行下列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资源,上报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直接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并带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不能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现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异地聚集的,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协调群众来源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②事件涉及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事件涉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赶到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渠道及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要负责人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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