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1.2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3.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3.1.4 县人民政府和县各部门(单位)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行动

  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县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核实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接警点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和报警后,应及时向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知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处置群体性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规模、性质、事态的紧急程度、社会危害等因素,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ⅳ级(一般):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下,尚未影响社会稳定;未跨县市区、或发生在单一行业的连锁反应,尚未影响社会稳定;参与人数在100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ⅲ级(较大):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跨县、市、区、跨行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50人以下,造成5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事件。

  ⅱ级(重大):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1500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省进京非法集会、集体上访事件;高校学生在校内大规模聚集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1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1人死亡或5人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且已出现跨县、市、区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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