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建处置专班。各单位对限期返岗而限期不归的“吃空饷” 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要立案处置。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2-3人案件办理专班,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收集材料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二)严格处置程序。对初步调查限期不归的“吃空饷” 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可按下列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1、立案:对“吃空饷” 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初步调查限期不归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立案;
2、下达限期返岗通加书:《通知书》应由3人一起送达、其中:两名单位办事人员,一名基层组织(社区)工作人员,《通知书》最好对其当事人直接下达,亦可向其生活在一起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下达,并让其转告当事人。下达《通知书》时,下达人员要形成送达《通知书》笔录(见笔录式样),并签名送达回执留存。
3、媒体公告:对初步查明限期不归的“吃空饷” 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在下达《限期返岗通加书》时,同时向国家级报刊刊载《限期返岗公告》(内容与通知书一致),刊载后留存、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聘用合同初步意见:对下达《限期返岗通知书》和刊登《限期返岗公告》一个月后,仍未返岗的人员,用人单位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其处理意见,书面报主管部门决定,书面意见留存,
5、主管部门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决定:主管部门接到用人单位对限期返岗人员,限期不归岗的处置意见后,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形成对限期返岗而不归岗的“吃空饷”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的决定,并制发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应包括:解除合同的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解除合同事由及原困;解除的依据;不服解聘决定的复议及申诉途径和期限;解聘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见式样)。
6、送达解聘决定书:主管部门作出解聘决定后,应由办案人员及相关基层组织人员一道将《决定书》送交被解聘人或其一同居住生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签收并告之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申诉的叔力。送达回执由送达人和签收入签字后留存、若无法送达,则在国家级报刊上将《决定书》进行公告留存。
(三)完善档案管理。对限期返岗而不归岗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后,要清理整理处置档案,完善手续。整理资料包括:《限期返岗通知书》回执;媒体公告剪辑材料;下达《返岗通知书》笔录;用人单位讨论解聘合同的会议纪要及请示意见;主管部门作出解聘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决定书;《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资料收集归档后(一人一档)交主管部门备案。《决定书》报区治理“空饷”领导小组办公室消号。
四、规范管理
各单位要严肃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病事假的请假和销假制度。
1、严格管理权限。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审批除单位批准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书面批准(单位党政正职报书记、区长批准)。
2、规范病、事假管理。因病离岗人员,由xx区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并写明病因、需要休假的时间,由单位审批。连续病休超过15个工作日的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书面批准。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证明和请假手续的,按照自动离岗处理。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56号)文件执行,具体为:
①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行政单位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行政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发给。
事业单位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③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行政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事业单位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机关单位人员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以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