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请事假每超一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每月21.75个工作日折算,计算公式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21.75。
机关单位人员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七天的,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3、严肃事假审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审批制度。请假要有请假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假期时间自离岗之日算起,在请假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可以续假(请假和续假天数不得连续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时间,超假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4、落实主体责任。对本方案下发之日后,不按规定请假的,对离岗、脱岗等情况隐瞒不报的,经局纪委监察室调查核实,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按照xx人社发〔〕38号规定,区编办将对单位实行两年内不增人、不增编的处理。区财政局对违纪单位和不按规定执行病、事假工资标准的将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五、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17日至5月20日)集中治理“吃空饷” 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社会高度关注,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集中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重点是《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区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思想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发动群众参与,支持、配合、监督治理“吃空饷” 和需“理顺人事关系”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单位对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如实《xx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状况申报表》,《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和《非在岗人员花名册》。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吃空饷”人员和需“理顺人事关系”的非在岗人员姓名、职位、非在岗时间、原因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拍照留存。然后将公示结果上报区卫生计生局汇总,由区卫生计生局报区清理财政供养人数专项整治办公室(区编办)。
3、治理处理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对“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人员,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自査处理到位的要依政策,分清类别,按本方案的要求集中处理,全面完成治理工作各项任务。
4、完善机制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根据集中治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务、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按xx人社发[]38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健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对本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
4、总结经验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 区卫生计生局对各单位的集中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集中治理工作发动好,自查自纠处理到位,制度建设实际管用的单位进行总结表扬,对集中治理工作敷衍塞责、问题没有解决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六、组织领导
1、强化责任。区卫生计生局成立集中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作为用人主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行党组织集体研究、“一把手”签字负责、“零”报告制度,确保不漏单位、不漏人头。对不认真开展治理工作,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2、密切配合,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集中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责。局纪检监察、政工、财务等股室门要依照职能,主动担责,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政工股要负责集中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对清査出来的“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该终止人事天系的要办理终止人事关系手续;对该降低工资和津补贴的要办理降低工资和津补贴手续;纪检监察部门对于责任单位集中治理组织不力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责,对“吃空饷”人员该予处理的要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处理到位。
3、加强监督。各单位要采用会议、宣传栏、网络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要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单位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清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