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2018-08-10

  根据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xx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实施方案》(xx人社发[]1号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离岗人员清理整顿严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xx人社发〔〕38号)和《xx区治理“空饷”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限期返岗限期不归的“吃空饷”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指导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区卫生计生事业单位集中治理“吃空饷”和“理顺人事关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本次集中治理的范国为全区卫生计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一)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属于“吃空饷”人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朴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宜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自聘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7、因病请假,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

  8、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不在岗,虽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占用单位编制人员,属于“理顺人事关系”人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

  3、未与单位签订协议,停薪留职的;

  4、与单位签订协议,停薪留职的;

  5、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长期不上班的。

  二、处理办法

  (一)对“吃空饷”人员的处理。

  1、属挂名未上岗的,应追缴所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同时、按《公务员法》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限期督促归岗,限期不归的,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2、属因旷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应追缴逾期后所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并按xx人社发[]38号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限期督促归岗,限期不归的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3、属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应追缴终止人事关系后领取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多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并完善终止人事关系和离退休手续。

  4、属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人员仍领取工资、津补贴的,应追缴死亡或宣告死亡、失踪后所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并完善终止人事编制和供养手续。

  5、属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低工资或终止人事关系而按原标准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应追缴多领或不该领取的工资和津补贴,同时,按相关规定完善人事编制及工资关系调整手续。

  6、属无故不上班自聘人员顶岗的,限期归岗,限期不归的,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开除或解除骋用合同。

  7、属因病不能上岗,经批准请假的,自本方案下发后,严格执行xx人社发[]3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按比例计发工资、补贴。

  8、属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按其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落实到位。

  (二)对“理顺人事关系”人员的处理。

  对清查后非在岗人员,

  1、对“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的”和“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的”处理,比照上述“吃空饷”人员处理办法的第1、2款处理。

  2、对停薪留职人员,各单位要书面通知其限期归岗。限期归岗;逾期不归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长期不上班的,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予以辞退、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工作流程

  对限期返岗而限期不归的“吃空饷”和需“理顺人事关系”人员的处理,要完美工作流程,健全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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