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要重点排查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用地性质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5)在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要重点排查标后监管薄弱、偷工减料、施工监理不严格和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6)在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要重点排查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自查方法:以系统和行业为主,结合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负责自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并将附件1汇总成册。自查结束后,填写附件2,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2、组织专项检查(XX年11月11日至XX年1月20日)。
工业办、镇建所、财政所、工商所综合监管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依据专项检查范围和标准,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检查方案,设计专项检查统计表,分别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相关问题的检查。专项检查结束后,填写附件2,并形成书面专项检查报告。
专项检查范围和标准:
镇本级负责对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的,单个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 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单个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县级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组织自查、专项检查的同时,要对自查和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掌握全局工作,特别是对综合领域、重点项目要提前跟踪调查,尽快摸清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底数,坚持边检查边整改,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重点督查(XX年1月20日至XX年8月31日)
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部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四)认真整改,落实责任(XX年9月1日至XX年7月31日)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五)完善制度,巩固成果(XX年9月1日至XX年7月31日)
1、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