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 篇1
贵州省旅游局
制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合同中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时使用。
2.供双方当事人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其约定事项以手写填入空格处。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示范文本由贵州省旅游局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编制、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签约须知
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行社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而制订,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实际经营场所应与证、照上的营业地址一致。
二、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因旅游者自身提供的材料不准确,造成无法完成旅游活动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变更合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讲文明。
五、合同双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不能低于三天)。对于违约方,参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据实承担。
六、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将《旅游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该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合同中不得使用"准几星"、"相当于几星"、"豪华旅游"、"全包价、半包价"、"送保险"等不确定用语。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和《旅游行程须知》,就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要向旅游者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九、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其服务标准参照《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执行。
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一、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只对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承担保险责任;若游客有需要,应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选择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旅行社对此应鼓励、配合;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免损坏或者遗失,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十二、游客在旅途中因自身疾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十三、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游者不得擅自离团,如因离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十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旅游合同中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可以拒绝参加;若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应征得旅游者同意,需收费的,可向导游人员索取服务票据。
十五、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导游人员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有权要求旅行社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六、游客交费后如遇交通客票费、景区门票等国家政策性调价,按《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十七、旅游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十八、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拒绝下车等,或采取其他过激方式拖延行程,变更行程,扩大影响及经济损失,胁迫旅行社接受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和条件,旅游者不得就扩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旅行社赔偿。
十八、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旅游者的旅行质量下降,签订合同时,请依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优质优价、低质低价,认真对比签约内容及价格。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特别提醒:"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旅游者应仔细阅读"签约须知"。若有疑问,请咨询组团旅行社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知悉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再签订合同。
旅游者(个人/单位):_____(详见名单表)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出发日期:,结束日期:;行程中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人数:人;合计:¥元。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具体接待标准
交通工具(不含景区观光车):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次数及标准:早餐次,标准为元/餐;正餐次,标准为元/餐(含菜汤十人一桌)。
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天。
第四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其保险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合同双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若按约定时间内通知对方的,违约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若未按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违约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二)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
(三)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
(四)双方约定团队形式为包团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旅游合同总价的%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团队形式为参团的,旅行社可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由签约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与文本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签名盖章。)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 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日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 篇2
旅游者或团体:__________
旅行社名称:___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四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通用条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旅行社进行旅游活动,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由国家旅游局或江西省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乙方实际营业场所应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一致。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在旅游过程中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可自愿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有关保险条款处理。
(四)自主选择自费项目、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到合法的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有权拒绝乙方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六)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投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甲方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国家旅游局印制的《IC卡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旅游合同约定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与乙方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三)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旅行社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四)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
,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按照服务标准选择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三)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人其他团队或者其他旅行社团队的权利。
(四)甲方在行程过程中因疾病或其它事由离团或放弃行程中某项内容,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旅游的行程、服务标准、购物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宜传。
(四)必须在团队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重要事项、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它注意内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意外保险及其它保险。
(五)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六)旅游过程中改变行程或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并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乙方不得强行安排旅游者购物。
(七)旅游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当协助解决。
第五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自身过错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责任
(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丈2)乙方服务未达到行业规定标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4)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旅游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旅游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旅游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5)乙方擅自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及其他约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差额。
(6)乙方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搜: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 篇3
甲方(旅游者):
乙方:合同编号: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l、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加旅游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
第三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l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四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司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六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观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七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八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航班取消、堵车误飞机或火车))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瑾玩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手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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