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24-03-31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1

  贵州省旅游局

  制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合同中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时使用。

  2.供双方当事人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其约定事项以手写填入空格处。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示范文本由贵州省旅游局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编制、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签约须知

  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行社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而制订,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实际经营场所应与证、照上的营业地址一致。

  二、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因旅游者自身提供的材料不准确,造成无法完成旅游活动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变更合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讲文明。

  五、合同双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不能低于三天)。对于违约方,参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据实承担。

  六、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将《旅游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该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合同中不得使用"准几星"、"相当于几星"、"豪华旅游"、"全包价、半包价"、"送保险"等不确定用语。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和《旅游行程须知》,就有关注意事项等情况要向旅游者如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九、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其服务标准参照《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执行。

  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一、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只对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承担保险责任;若游客有需要,应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选择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旅行社对此应鼓励、配合;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以免损坏或者遗失,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十二、游客在旅途中因自身疾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十三、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旅游者不得擅自离团,如因离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十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旅游合同中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可以拒绝参加;若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应征得旅游者同意,需收费的,可向导游人员索取服务票据。

  十五、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导游人员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有权要求旅行社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六、游客交费后如遇交通客票费、景区门票等国家政策性调价,按《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十七、旅游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十八、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拒绝下车等,或采取其他过激方式拖延行程,变更行程,扩大影响及经济损失,胁迫旅行社接受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和条件,旅游者不得就扩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旅行社赔偿。

  十八、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旅游者的旅行质量下降,签订合同时,请依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优质优价、低质低价,认真对比签约内容及价格。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特别提醒:"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旅游者应仔细阅读"签约须知"。若有疑问,请咨询组团旅行社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知悉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再签订合同。

  旅游者(个人/单位):_____(详见名单表)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成行团号:(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出发日期:,结束日期:;行程中时间共计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人数:人;合计:¥元。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具体接待标准

  交通工具(不含景区观光车):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餐饮次数及标准:早餐次,标准为元/餐;正餐次,标准为元/餐(含菜汤十人一桌)。

  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天。

  第四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其保险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合同双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若按约定时间内通知对方的,违约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若未按约定时间通知对方的,违约方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二)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由旅游者承担实际发生费用。

  (三)因组团旅行社之外的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旅游行程拖延或不能按合同完成,组团旅行社有义务协调当事方妥善处理,并向当事方追讨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补偿,但组团旅行社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损失。

  (四)双方约定团队形式为包团的,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按旅游合同总价的%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团队形式为参团的,旅行社可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由签约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与文本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签名盖章。)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______ 组团社签字(盖章):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日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3、如乙方取消组团计划,甲方有权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条第2款退还全部团款并赔偿违约金。

  4、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条第1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广州市国内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一、报名须知

  1、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向旅行社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30%的预付款,余款在启程前7天(不含出当天)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按本须知第四条第1款的办法处理。

  4、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小孩收费标准,由游客与旅行社自行协定。

  二、团费包括

  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3、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4、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5、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飞机车船退票费、退房损失费等。下同)和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扣团费总额的10%;出发前6-4天,扣团费总额的20%;出发前3-1天,扣团费总额的50%;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的80%。

  2、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出发前7天以上,赔偿已交团费的2%;出发前6-4天,赔偿已交团费的5%;出发前3-1天,赔偿己交团费的15%;出发当天,赔偿已交团费的30%。

  3、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7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4、游客如不同意1、2、3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

  2、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16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对16人(不含小孩)以上团队,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不足16人的团队不派全陪(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

  5、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6、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7、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且不听从劝诫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8、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部门(如保险公司、交通部门或酒店)的规定处理或交由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非旅行社责任的,旅行社不承担事故责任。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篇3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附名单)

  线路名称行程共计晚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

  出发地点返回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次数标准

  住宿次数标准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景点门票

  保险情况

  付款方式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应交纳团费总额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

  2.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按约定办法处理。

  (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情形

  1.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问题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

  2.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五)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