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04

2022株洲年休假实施细则

  20xx株洲年休假实施细则出台了,标志着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将有“规矩”可依,下面是相关内容。

  《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将有“规矩”可依。

  带薪休年假,是每一位职工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却一直难以落实。据统计,20xx年我市市直机关(参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实施带薪年休假范围(不包括执行寒暑假制度的各类学校)的人数为10621人,应休未休假天数46296天,占应休假天数的35.5%。

  《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配偶的护理假)的假期以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次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应休未休年休假1天,工资报酬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针对带薪休年假落实难现象,《细则》也有相应规定。

  依据“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休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休假,应报上级党委或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不落实《细则》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还应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如果还拒不落实,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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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湖南省带薪年休假有什么新政策?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措施之一。下文是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连续工作”和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满20xx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xx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20xx年、满20xx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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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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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我省带薪年休假有“规矩”可依了——《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经省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出台。

  根据《细则》,不管你的工作单位性质是什么,只要是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带薪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息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一天,按本人当年日均工资300%支付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逾期不改正的将加付赔偿金。

  条件

  连续工作满一年才能休年休假

  《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细则》同时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这意味着,不管你的工作单位性质是什么,只要你是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就能享受休年假。

  劳务派遣工符合条件也可享受

  按照《细则》,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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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最新看点

  我省日前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对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进行了明确。

  1这些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细则适用范围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该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2年休假天数这样计算

  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具体为: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 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确定。

  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3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 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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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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