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家庭团聚与结婚签证须知

申请家庭团聚签证者请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护照
2. 三份共附上四张白底近期证件照、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 1200表格)
3. 结婚证(如为配偶)、出生证(如为子女)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附德文译文、贴有照片并经认证的公证书
4. 在德国居住的家属的护照复印件,如其非德国公民,还须提供其有效居留许可复印件
5. 对于未成年人:
父母双方的同意赴德声明(本人来本馆在声明上签字或提交声明公证书)。离异父母的子女另交父母离婚证和监护权归属证明原件和附英文或德文译文的公证书。
 拟赴德结婚者请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护照
2. 三份共附上四张白底近期证件照、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 1200表格)
3. 德国户籍登记局出具的结婚申请证明或经认证并附德文译文的出生公证书和未婚公证书
4. 居留费用来源证明
该证明应为根据外国人法第84条开具的经济担保书,担保书中须写明由一位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居住的人士承担生活费。担保书表格可在本馆或德国外国人管理局签署。
5. 医疗保险证明
6. 在德国居住的未婚夫/妻的护照复印件,如其非德国公民,还须提供其有效居留许可复印件两种签证申请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所有上述公证书均须经有关省市外事办公室(婚姻状况公证书一般由户口所在省市外事办公室)认证、附德
文或英文译文并经本馆认证(也见本馆认证须知)。
材料不全的申请无法受理。本馆和德国有关部门均可要求申请人补交其他材料。
签证申请者须及时约好日期后本人亲自申请签证。
预约日期可于每周一至周四14至16时致电6217 1520或通过本馆网页—签证规定—签证日期预约栏下载表格。
德国公民的配偶无需预约日期,但仍须在早8时放行之前到达本馆(见下文)。
本馆签证处接待时间:
a) 提交申请:每周一至周五早8时放行,请务必在此前到达本馆
b) 领取护照:每周一至周四13:00至13:30时。
签证费为30欧元(未成年人家庭团聚15欧元),用人民币支付。
请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所有公务行为、发放申请表和所有资料及预约时间均免费。
 德国驻外使领馆管辖范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有四个在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领区的代表机构:
1.驻上海总领事馆主管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
2.驻广州总领事馆主管广东、海南、福建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地址:广州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19楼,邮编:510098,电话:(020) 8330 6533,传真:。
3.驻香港总领事馆主管香港、澳门居民和常住人口的签证事务,地址: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21楼,电话:(00852) 2105 8777,传真:(00852) 2105 8788。
4.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省份中国居民的签证事务,地址:北京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17号,邮
编:100600,电话:(010) 6532 2161,传真:(010) 6532 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