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除本意向书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皆不得擅自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意向书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若未出现本意向书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意向书,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若甲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三条第1项或第2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依据本意向书第十四条第1项、第2项或第3项的规定解除本意向书,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本意向书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就因本意向书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出资比率分配或承担。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书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书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本意向书附件为本意向书的组成部分;本意向书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在本意向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意向书由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