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作意向书

  第六条 电影片的主要拍摄地点为__________,变更新的地点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由甲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八条 电影片主创人员由甲乙双方分别选派,其中,甲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__,乙方主创人员占百分之___。乙方主创人员的联络及工作安排由乙方负责。主创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详见本意向书附件一。

  第九条 电影片摄制完毕后,____(准备/不准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举办的电影节(展)。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并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之日起___日内签署正式的《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内容包括出资的管理使用、收益亏损的计算和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下列第_____种情况: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制片单位;

  2.己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此向对方保证:

  1.有能力并有权利签署本意向书,且其在履行本意向书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联合摄制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

  因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其承诺或保证而引起的赔偿、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诉讼费用等,该方当事人应当保证对方当事人免于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乙方在本意向书第十二条第一项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1.甲方在本意向书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第1项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意向书终止履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意向书;   

  2.甲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的联合摄制电影片的立项申请未能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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