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十九条 保证为联合摄制电影片投入必需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影片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联合摄制的电影片有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延长,延长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第十八条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本合同第十七条中作出的保证不真实;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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