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音乐录制合同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 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2.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全部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余酬金即全部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元)于音乐作品录制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帐户号:_________。

  如甲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乙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甲方追缴滞纳金。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音乐作品录制完成后,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电影(电视剧)中采用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乙方不得干涉。

  2.甲方有权将录制完成的音乐作品用作电影(电视剧)的主题曲、片头音乐、片尾音乐、画面同步音乐以及为电影(电视剧)选择相关的效果音乐等。

  3.甲方应提供录制音乐作品所需的乐器、录制器材、录音棚等设备、设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除本合同确定的用途外,甲方有权在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预告片或电影(电视剧)的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并且无须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宣传、推广之目的。

  5.甲方自行或授权他人以商业目的将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成音像制品予以发行必须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6.若乙方因依据本合同录制音乐作品而造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甲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7.若甲方对乙方所录制的音乐作品不满意,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重新对相关音乐作品进行录制,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派的监制人提出的要求进行音乐作品的录制。

  2.乙方在录制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但甲方的指导和管理行为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或违反行业惯例。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应勤勉、尽责、高效地进行音乐作品的录制。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录制工作予以配合,为乙方提供录制音乐作品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4.未经甲方或其他权利人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商业性目的演奏或演唱音乐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署名权

  只要甲方在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中使用了乙方录制的音乐作品,不论何种形式乙方均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十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授权他人在电影(电视剧)、电影(电视剧)的衍生产品、电影(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但仅限于电影(电视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一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片单位;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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