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 甲方行使乙方授权的过程中,若甲方认为必要,乙方应担任甲方顾问,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若甲方要求乙方担任其顾问,甲方每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元,每 ___(天/周/月)向乙方结算一次。

  第九条 若乙方担任甲方顾问需要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十条 甲方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片,甲方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乙方不得干涉。甲方有权自主决定电影片的片名是否采用与文字作品相同的名称,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或补偿金。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的电影片,其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第十二条 根据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的著作权,按照甲方与改编文学剧本的编剧之间的约定由甲方或编剧享有。

  第十三条 若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得以公开发行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乙方依法享有在电影片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

  乙方署名采用下列第____种方式:

  1.本片根据(乙方姓名)的《_________》(文字作品名称)改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年内,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本合同第一条中授予甲方的权利,亦不得将其另行授予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年内,若乙方决定转让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授予甲方权利之外的、其享有的有关文字作品的其他权利,应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应自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行使;否则,即丧失优先受让权。

  违反本条规定的,乙方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 若甲方决定根据文字作品拍摄本合同所指电影片的续集或另行拍摄电视剧,应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乙方姓名和肖像,但此使用仅限于对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进行宣传之目的。

   第十八条 在根据由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摄制的电影片公映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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