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1.6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组成部分
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社会安全事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种分类的方法,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属于社会安全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2.1.1 组织领导
按照区委、区府的部署,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统一领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
2.1.2 领导机构
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局长为组长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本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
(4)当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超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区应急委支援。
(5)部署总结年度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3 办事机构
设立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局应急办),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作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局应急办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兼任,并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58020186)。局应急办工作人员由局办公室主任、劳动关系和综合科长、社会保障科长、劳动争议仲裁科长、劳动监察科长、就业和职业技能开发科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长、区就业促进中心主任、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等组成。
局应急办公室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接受或办理向区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
(3)承办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督促和落实区应急委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指导精神。
(4)指导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及信息平台建设;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特别重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经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应邀相关镇分管领导和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编制修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协调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7)承担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重大和特大的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除上报区维护社会稳定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外,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镇(园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监控方法与程序;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监察协管队应建立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联动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
各级信息报告时限为半小时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上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因及时向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当得悉和确认各种可能导致发生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后,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态发生和扩大。
3.3 预警级别和发布
按照本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原则上分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集访50-100人)以上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