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资讲话

  按照《全市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和监管代理工作方案》,从7月份开始,全市“三资”清理工作转入评估核实和设账建档阶段。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扎实、有序、有效地落实好各项工作。这里提四点要求:

  (一)要坚持突出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做好清理工作。“三资”监管,清理工作是前提和基础。各地要按照范围全面覆盖、数据真实准确的要求,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详细、彻底的清理,真正摸清家底。既要限定时间完成,又要保证工作质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工作滞后的县市要进行重点督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已经完成初步清理工作的地方要组织“回头看”,搞好“五个重点检查”:即重点检查村级上报的数据和账册是否通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审议;重点检查资产、资源发包情况是否公平、公正;重点检查“三资”账账、账表、账实、账证、证证是否“五相符”;重点检查“三资”清理结果是否向群众公示;重点检查群众反馈的意见或信访举报是否得到调查落实。对于在“三资”清理工作中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以及由于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数据失真失实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要加快完善监管制度。当前,全市大部分地方已经完成“三资”清理工作,即将转入建档、监管和代理工作阶段。在这种情况下,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促进监管代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一要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重点是要建立健全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对每一项制度要做到统一流程,统一规范,阳光透明。二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重点是要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凭、出让)、资产经营等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完善,防止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三要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是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资源登记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等。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在没有开展“三资”清理之前,有些地方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或没有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就将一些可经营性的资产或资源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承包或出租,有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也蕴含腐败风险。在这次清理中,必须按要求对这类合同进行重新清理、评价、核查和确权,绝不能通过清理的手段使这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合法化”。

  (三)要着力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实行“三资”监管代理后,乡镇财政所由原来“双代管”中心变成了“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业务范围拓宽了,工作量增加了,权力也扩大了,如何把监管与服务工作结合起来,使之有机整合、相互促进,值得认真研究。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要把握四点:一是要加强平台建设。要根据“三资”中心业务范围拓宽、工作量增加的实际,加强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电脑设备等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充实中心力量,加强业务培训,使之与工作要求相适应。要统一“三资”管理软件系统,各级财政、经管部门要在经费、技术上予以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在资产、资源招投标方面,县级招投标机构要指导乡镇“三资”中心做好相关技术性工作,落实监督和管理措施,防止招投标方面的腐败问题渗透到农村“三资”领域。在合同管理方面,县、乡两级工商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三资”中心和村级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各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认真做好涉及“三资”管理的文件、承包租赁方案、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实行电算化管理。县以上财政、经管部门要加强对“三资”中心业务人员、村级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三资”管理队伍。三是要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各乡镇“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要落实和完善服务公开承诺制、岗位责任制、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乡镇纪委要加强对“三资”中心干部职工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吃拿卡要甚至以权谋私的,要从严查处。四是要坚持依法监管。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是在村级组织自主管理“三资”的基础上,增加了乡镇代理和监管环节,并没有改变村集体“三资”的性质和权属。目的是为了强化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而不是替代村级管理,更不是取代村级集体的所有权、处置权和决策权。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村级集体“三资”,不得将村级集体“三资”用于非集体项目,不得用集体“三资”为本村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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