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搬迁合同

2019-11-20

  5.3.2、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设备的不同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5.4、装运条件

  5.4.1、供方负责安排运输,报价中包含产品运输费、保险费,货到工地卸车费由供方负担;产品价格为完全价格,含各项费用及保险费用,到达现场平地。

  5.4.2、乙方装运的设备不应超过规定的数量和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过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5.5、装运通知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  小时通知需方。

  6、交货日期

  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式通知并收到合同约定的款项后三个月内,向甲方交付设备,乙方根据现场进度,在保证不影响安装的前提下可分批交货。

  7、交货方式及到货地点:

  7.1、交货方式:

  供方将货运至需方指定地点,装卸及运输、运杂费由供方自理;如到货地点与需方要求不符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7.2、到货地点:

  ,甲方指定具体堆放点,由乙方负责堆放保管,乙方应采取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等事项。

  8、保险

  保险范围应包括乙方生产安装的全部设备。

  9、伴随服务

  9.1、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的十五天内提交设备的有关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等。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设备一起发运。

  9.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设备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

  2)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提供设备实施监督、维修,但前提是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在设备生产厂或项目现场就设备的启动、运行和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与检验:

  10.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10.2、产品的外观检验:外观、材质、随机资料(质量检验合格证、技术参数资料、随机附件一览表、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等)及包装完整无破损。在  正式交付甲方使用之前,一切  本身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10.3、乙方应保证其设备的正确安装,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安装质量保证期为  月。

  10.4、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5、如果乙方接到甲方要求其弥补缺陷的通知后,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可以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0.6、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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