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高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文本

2024-12-25

怡高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文本 篇1

  附录

  顺*美的海岸花园物业管理顾问合约

  广*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乃中国顺*美的海岸花园之发展商。甲方在广东省顺德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

  法人代表:         。

  怡和高力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广州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广州市流花路109号之九达宝广场1006室,法定代表:柳*伦

  第一章  前言

  (一)顺*美的海岸花园位于顺德北滘镇南部,该发展项目首期工程预计约于1999年8月开始交付使用。甲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拥有顺*美的海岸花园的物业管理权,可独立行使美的海岸花园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立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并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做好顺*美的海岸花园物业管理工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根据以下条款,聘用并委任乙方为顺*美的海岸花园的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甲方管理该物业之住宅、商场、住客会所及车库,总建筑面积共约245000平方米(以下简称托管物业)。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管理顾问酬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乙方根据以下条款,接受甲方的聘用,推动托管物业之维修及物业管理工作,并对该项工作负责。

  乙方乃怡高物业*问集团之附属机构,因此,在日后托的管物业管理事宜之对外宣传上,将可沿用怡高物业*问集团之形象及有关标记。

  第二章  甲、乙方双方的职责

  (一)甲方的职责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物业管理顾问并协助甲方推动托管物业 之管理工作,在履行合约期内,为保障乙方能有效地协助管理托管物业,甲方同意履行下列的职责:

  1)确保在托管物业入伙前成立托管物业和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在本合约中,所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字样亦可指物业管理部门;

  2)协助乙方调派及招聘专业人员加入物业管理公司,推动托管物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3)在履行合约期内,监督乙方的工作表现;

  4)保证托管物业按时按质按量通过有关政府部门之正式竣工验收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然后使物业管理公司能顺利履行其既定的管理职责;并须负责相关遗留工程之跟进工作及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

  5)在履行合约期内应按甲、乙双方同意的财务预算,由甲方预先垫付一笔可供管理公司初始运作的开办费。

  (二)乙方的职责

  根据本合约的条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负责向托管物业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在合约期内,乙方同意履行下列的职责: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前

  1)协助甲方(或其委托之法律顾问)编写及落实有关托管物业之业主公约,作为日后物业管理之基本依据;

  2)草拟托管物业管理部门筹备期及托管物业首年管理财务预算报告,并以此为依据计算托管物业各部分之管理份额;

  3)对管理公司的设立及公司形象、自身建设、管理等提供建议;

  4)制定各部门管理及运作制度,包括保安、财务、采购、人事、行政等制度;

  5)协助甲方安排合适的电脑公司,建立电脑管理系统,并就此系统对甲方提出管理顾问方面的意见;

  6)编写有关托管物业之管理文件,包括用户手册,装修手册等供甲方审阅,并制订有关之运作程序,包括楼宇交收程序、紧急应变措施、客户投诉处理等;

  7)协助甲方或管理公司拟定托管物业日后有偿服务及无偿服务方案;

  8)就托管物业配套商业设施、设备,包括会所设施,设备的管理应从物业管理角度提供建议;

  9)就托管物业之发展设计从物业管理角度向甲方提出建议,尽量使其设计与未来管理运作相配合;

  10)拟定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及协助甲方招聘及挑选有关骨干人员(如部门主管);

  11)在国内提供一次为期5天的入职培训,导师由乙方资深的管理员工担任,并由乙方从国内或香港办事处调派人手参与培训;

  12)协助甲方统筹安排所需物料及设备之采购事宜;

  13)在有必要时,协助甲方甄选或向甲方推荐适合之承判商;

  14)就托管物业社区文化的建立提供意见;并配合甲方的市场推广工作,从物业管理方面提供支持;

  15)每月2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派员到工地检视及参与有关之工程会议,并对影响将来物业管理工作的事项提交报告;

  16)每月2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与发展商开会商讨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17)根据托管物业情况及物业的特别要求,建议并协助甲方为托管物业购买合适之保险;

  18)对发展商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时及交付使用后

  1)              交付使用期间,派员到现场协助托管物业的楼宇交收工作,为期5天;

  2)              托管物业交付使用后一个月内,提交一管理评估报告;

  3)              每月两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派员到现场按照既定之服务标准检视物业管理工作,并提交有关检定报告,对托管物业之保安、清洁、绿化等各项工作提供改善意见;

  4)              对物业交付使用前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及工作程序进行检讨,并提供修订及改善建议;

  5)              协助甲方制定物业整体长短期保养修缮计划,包括长远维修建议、预防性保养计划及改善工程;

  6)              每月两次(可按需要协商增加或减少)与甲方或管理公司开会商讨有关物业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7)              从最终用家的角度,检讨楼宇设计和设施,提出有关改善意见,力求托管物业达至高水平之物业管理要求;

怡高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文本 篇2

  甲方:安徽省外经集团 (开发建设单位)

  乙方:安徽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德盛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德盛广场

  物业类型:商业综合体

  座落位置:花津南路与纬六路交叉口

  建筑面积:约26万平米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 物业早期介入阶段(即从20xx年10月1日起至项目整体交付完毕业主委员会成立止)

  1、从物业管理和使用者的角度,为项目的规划设计提供合理化建议;

  2、应甲方要求,参与本物业销售合同的评审,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方便日后管理及控制投资成本的优化建议;

  3、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的角度,参与水电设备、暖通设备等共用设施设备方案的评审,分析其选料、选型的合理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向甲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各类标识系统,以符合项目交付的需要;

  5、应甲方要求参与其他相关物业配套设施的评审,并提供相关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物业施工阶段

  1、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及时提供工程整改意见;

  2、每月不定期巡视施工现场,并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及整改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每月巡查报告;

  3、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及现状,跟进各施工项目过程(如土建、机电安装、智能化系统、景观等),进一步提供相关改进建议;

  4、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向甲方及时提供楼宇材质保护建议,减少因施工对材质造成的损伤;

  5、应甲方要求,参与隐蔽工程验收、机电设备安装调试,从方便日后使用管理及降低维保成本较低出发,提供相关改良意见

  第四条 物业验收阶段

  1、组建物业管理处;

  2、招聘员工;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培训;

  3、确定物业管理和服务所达到的标准,制定前期物业管理各类方案;

  4、协助甲方编制业主手册;

  5、协助甲方做好工程扫尾阶段的成品保护措施;

  6、参与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组成的联合质量检查小组,对物业单体工程、综合工程及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初、复验,并监督施工单位的整改情况;

  7、做好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

  第五条 物业交付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道路交通、泊位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壹拾万元,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签订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服务开办费。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交付后的空置房费用、第一届业主大会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物业管理服务收缴率差额部分费用(按每期应收物管费总额第一年为20%,第二年为15%向乙方补齐)差额部分费用补齐时间:在乙方预收年度物管费前一个月,由乙方向甲方预收、

  第八条 甲方承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问题的维护费用,并承担保修内由于设施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可向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收取)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私家财产和报关费)具体标准如下:

  1、非住宅(包括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不包括政府规定的人行道门前三包的费用);

  2、小区公共能耗费按实按月按户向小区全体业主和使用户平均分摊交纳,控制放分摊能耗由开发建筑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应于开发公司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业主的原因不能按时入住或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并按规定或约定综合服务费标准第一年按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第二年全额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12个月向业主预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期的前15日履行交纳义务。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每月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若开发商与业主在销售合同中未确定由谁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的,则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按本条约定收取物管费。

  第十三条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可申请禁止该业主转让、出租或抵押物业。

  第十四条 停车场收费及经营收入分配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收费标准 :按物价审核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费用,如前期甲方因招商采取的一系列优惠免费行为,由甲方补贴乙方。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的所有的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外立面的广告)统一由乙方经营。

  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

  第十七条 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如下:

  1、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2、其他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另行约定。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销售前制定《德盛广场业主临时管理条约》,并作为销售合同附件与买受人签订合约。物业销售同事,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德盛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德盛广场业主临时管理条约》和《德盛广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2、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应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与小区交付前及时向乙方移交;

  5、按政府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并进行装修及配备乙方日常办公所需的相关设备(如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复印机、办公桌椅、空调、办公文件柜等)。

  6、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7、公共能耗部分因目前无法估算,暂不约定,今后在补充协议上约定。

  8、小区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由甲方一次性向环卫部门支付;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催缴工作,如因为产品瑕疵、不符合交付条件等因素而导致业主不缴的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10、按照国家优秀住宅示范小区标准,制作、安装各类识别系统(内容由乙方提供); 第十九条 乙方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2、受甲方委托对小区交付后的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劝阻、制止损害本住宅区公共设施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4、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5、每12个月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乙方应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甲方所有。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会所活动场所收费标准,并上墙公布(另定合同)。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物业单体的共用部位(屋顶、墙体、楼道)

  2、 道路市政设施;

  3、 环境绿化设施;

  4、 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遗留问题的;

  2、 因材料质量问题未达到材料使用年限的;

  3、 共用设施设备未能达到正常使用寿命的;

  4、 保修期内进行更新和关键部件维修更新的。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承担维修责任和费用;

  2、 委托乙方维修,承担费用;

  3、 及时更新设施设备或相关部件,重新承担维保期。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由甲乙双方和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的三方协议。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有关物业销售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小区交付前三个月甲方按规定依法无偿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包括装修及必须的办公设备)、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基本办公用具及装修,产权归全体业主),并提供安保人员及管理值班人员宿舍、食堂用房及相应的设施设备(设备清单由乙方另行提供,由甲乙双方确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 协助乙方与施工单位或安装、供应单位共同订立三方维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供标识系统清单由甲方负责制作及安装;同时提供承诺的配套活动场所,并按正常使用状态配置设备。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六条 根据“芜湖市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资金。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物业买受人代收代缴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由芜湖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在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批准,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之前,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因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需要维修的费用,仍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需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至第七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应书面要求乙方整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利按服务费3‰·月的标准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四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 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乙方已履行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的约定义务,造成业主生命及财产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2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新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四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1、2中方式处理:

  1、 向芜湖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盖章、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怡高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文本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市区路(街道)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物业类型:(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支付期限:;方式:;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元,由甲方负责在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元

  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第八条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