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条款

2024-12-02

行政复议告知条款 篇1

  __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印章)

行政复议告知条款 篇2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少儿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如有急需,可提前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及以后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一、二款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 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负第五条第三款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第八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

  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 为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的保险费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的监护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致迟延的除外。

行政复议告知条款 篇3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

  商品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1

  工厂交货价: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

  4.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防止潮湿 ”,“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唛头为:

  5.交货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货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

  在fob和cfr条款下,保险由买方在装船后负责办理。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8)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买方(签章):_________ 卖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