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 篇1
客户姓名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号码__________代理人电话__________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银行信息栏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咨询电话__________
交易内容
客户确认:本人已详细阅读本确认单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背面),并充分理解相关大额存单开立、兑取等相关条款内容。
客户签章: 银行签章:
日期: 日期:
请认真阅读本确认单背面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本确认单一式三联,第一、二联银行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大额存单条款
一、 名词释义
1、 个人大额存单:指中国光大银行(我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可办理提前兑取、冻结、开立存款证明和质押等业务。个人大额存单纳入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2、 交易日期:指客户(持有人)和银行(发行人)交易确认(签署本确认单)的日期。即为银行发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的发行期内的任意一日。
3、 起息日(收益起始日):指开始计算产品规定利息的日期。
4、 最后到期日:指客户开立本大额存单时确定的产品到期日。
5、 实际到期日:指产品终止,银行支付个人大额存单相关本金及利息的日期,包括提前兑取日和产品最后到期日在内的产品实际到期日。
6、 支取日:指客户在到期日(含)之后支取相关本金及利息的日期。
二、 税收规定
本产品中银行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 个人大额存单开立
1、 客户在我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实名开立我行借记卡,已开立我行阳光卡的客户无需另行开立账户,使用已有阳光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即可。阳光卡为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唯一交易载体,客户凭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的各项业务。
2、 交易日,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行阳光卡办理个人大额存单认购业务。产品收益起始日,阳光卡内自动生成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客户持有的个人大额存单种类、数量及相应权益变动情况。
3、 个人大额存单采用预约购买的方式,客户在发行期内认购,认购起点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万元,认购数量需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从客户账户扣款。
4、 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将交易日至产品收益起始日期间的活期利息按产品收益起始日的挂牌活期储蓄利率结息并代扣利息税(如有)后转入客户的活期账户。
四、 个人大额存单付息方式
1、 个人大额存单付息方式包括到期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两种方式。
2、 个人大额存单的到期还本付息是指:到期还本付息的个人大额存单的相关本金及到期利息由我行系统在到期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同时自动减少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余额。
3、 个人大额存单的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是指:定期支付利息的个人大额存单的有关利息由我行系统在付息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付息的频度有月、季、半年、年、期满五种,付息日按照起息日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本金由我行系统在到期日当日(含节假日)营业开始前,自动分配计入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所属借记卡的活期账户内,同时自动减少个人大额存单专用账户余额。
4、 个人大额存单标准款为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5、 个人大额存单月息宝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方式,付息频度为按月付息。
五、 提前兑取
1、 提前兑取是指个人大额存单持有人于起息日后,在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兑取未到期个人大额存单,并取得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行为。提前兑取分为全部提前兑取和部分提前兑取(部分提前兑取目前仅支持在我行各网点柜台受理)。
2、 个人大额存单持有人可于个人大额存单收益起始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阳光卡到我行各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的提前兑取,部分提前兑取目前仅支持在我行各网点柜台受理。
3、 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提前兑取部分利息根据实际存期靠档计息(计息规则以产品发行公告为准),并在提前兑取时和相应本金部分一并支付。
4、 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的个人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提前兑取部分利息根据实际存期靠档计息(计息规则以产品发行公告为准),但前期已按月支付的兑取部分利息将从本次兑取中扣除。
5、 持有人申请办理个人大额存单提前兑取时,申请提前兑取金额需为人民币1万元整数倍,需保证提前兑取后个人大额存单存续金额满足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最低认购起点金额人民币20万元,否则,持有人不得申请办理部分提前兑取,仅可办理全部提前兑取。
六、 免责
1、 产品收益起始日银行从持有人账户扣款时,由于持有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客户账户冻结或其他由于客户及客户账户非正常状态下导致扣款失败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2、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 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4、 由于银行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或延迟资金支付等交易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 本条款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被有权机关要求冻结、扣划,则银行将依有权机关的要求对未到期的大额存单终止交易,并停止向客户支付本金及利息。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客户承担,银行有权将此损失从客户的资金账户或本金以及收益(如有)中扣除。
七、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条款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银行营业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 确认单的生效及终止
1、 本确认单在客户签字、银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确认单的终止日为产品实际到期日。
2、 如产品持有人在产品发行期内进行了增加或减少持有金额的操作,则本次交易前的所有确认单均视为自动终止,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持有金额以客户(持有人)、银行(发行人)双方在产品发行期间最近一个交易日签订的确认书中的最终确认金额为准。
3、 如产品发行期内,在银行营业网点认购大额存单产品后,又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大额存单产品变更或终止该笔大额存单产品;或客户通过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又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变更了该笔交易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金额等)的,则以客户、银行双方在最近一个交易日进行交易的内容为准。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客户: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
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 篇2
一、本站用户权利
(1)注册后自动获得____________法律社区成员资格,依据该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密码)有权在本站聊天室(明理衙门),BBS(法律论坛)获得相应服务,并有权修改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密码,用户自身填写的个人/单位信息);
(2)有权享受本站提供的所有免费检索和下载服务(本站目前提供的委托信息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案例数据库、法律法规数据库、期刊检索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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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对本站提供的上述服务提出监督、异议、建议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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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的权利依据本站对会员权利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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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本站的硬件和软件的能力限制,所导致的会员资料的泄漏、流传和丧失;
3)不能归咎于本站的客观情势,所导致的会员资料的纰漏、流传和丧失;
4)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会员资料的纰漏、流传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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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规定、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定程序,要求本站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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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于本站的硬件和软件的能力限制,所导致的个人资料的公开。
7)紧急情况下为维护会员个人和/或社会大众的隐私和/或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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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网络服务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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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个人大额存单条款协议 篇3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买方同意购买且卖方同意出售下列商品并遵守所列各项条款。
1.描述
项目
商品名称、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1
工厂交货价:
2.原产国和制造商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
包装在结实的新木箱或纸箱里,适合远距离的海运/包裹邮递/空运和气候的变化,能防护野蛮装卸、潮湿、雨淋、腐蚀、震动和冷冻。
买方将对由于包装不适当造成的任何货物损坏、缺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也对由于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所引起的锈蚀负责。随箱应装运一整套有关的服务和操作说明。
4.唛头
卖方用不褪色的油漆在每一个外包装的四周写上箱号、毛重、净重、尺寸、合同号、目的港、收货人编号和下列文字:“防止潮湿 ”,“轻拿轻放”,“此端向上”,提升位置,重心和唛头。唛头为:
5.交货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装货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目的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保险
在FOB和CFR条款下,保险由买方在装船后负责办理。
9.付款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开出一个由北京银行为付款行,以卖方为受益人,全部发货金额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此信用证在卖方向开证行出示即期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以及在条款10中所列装运文件时即有效。付款将由开证行在被提示上述汇票和文件时通过电汇或航空汇款向卖方付出,此信用证在装船期后的15日内有效。
10.文件
(1)提单/空运单:
A)在海运条件下:
3份原始海运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空白背书,并写明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通知买方。
B)在空运条件下:
一份原始和一份复印的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FOB)”、合同号、唛头,指定给买方。
(2)5份正本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在多于一个唛头时,发票应分开打印),按照相关合同写出明细。
(3)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2份正本和2份复印的装箱单,注明:重量、装箱件数和相应发票的日期。
(4)2份由厂商/供货商确认的质量、数量说明书。
(5)1份发给买方通知发货详情的传真的复印件。除此之外,卖方将在发货后7天内,将整套上述文件用空邮的方式直接寄给买方。
(6)如果必要的话,一份由政府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7)一份正本、两份复印的原产地证明。
(8)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一定是完整和正确的。如果由于卖方没有提供上述的文件造成买方不能及时清关和提货,全部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打印在提单或空运单上,否则,卖方将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上所有文件的拷贝件要寄给喀土穆和北京办公室。
11.装运:
在FOB条款下:
A.卖方将用传真通知买方如条款12(1)的事项以便买方定船。
B.定船由买方或其代理办理。
C.买方或其代理将在预计船只到达装船港10天前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转运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卖方一定要与买方保持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更改船只或其到达时间不得不提前或推迟,买方及其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买方的船只在其通知的到达日后30天之内不能到达装运港口。买方将从第31天起承担仓储和保险费用。
D.如果在买方的船只准时到达装运港后卖方没有将要运的货物准备好,那么卖方将对空仓费和滞期费负责。
E.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和风险。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绪的日期。如果任何一箱的总量超过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高,3米宽,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如果有易燃和危险物品需要标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用证。
B.在FOB条件下,由买方安排定船。
C.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如果重量和尺寸超过此条款(1)中的规定时,买方将要求采取措施以适合买方进行内陆运输。
D.如果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即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估计到货日期等等。如果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标明。由于卖方没及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全部损失由卖方负责。
13.技术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全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全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的验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5.检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做一准确、全面的检验,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相符。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认为是最终结果。制造方试运行的结果和细节必须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以后,买方将申请苏丹商品检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作一个初步检验,并作出检验报告,如果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量或者两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检验之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如果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任何原因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和卖方索赔。
16.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如果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量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费用(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换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用等)将由卖方承担。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如果由于该设备由内在缺陷、制造材料不合格或做工低劣,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
检验证明将作为索赔的基础。卖方对于买方的索赔,有责任迅速排除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商品或根据损坏的程度降价,如果有必要,将由卖方承担费用买方自行排除缺陷,如果卖方在收到前述索赔一个月内不能回答买方,索赔将被认为已被卖方接受。
17.不可抗力
对于在生产过程或装船或转船过程中发生的不可抗力(如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其他由双方认可的事件)引起的延误船期或不能交货,卖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卖方将迅速通知买方上述发生的一切,并在从那以后的14日之内空邮一份由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运输货物。如果事故持续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8.迟交货和罚款
如果卖方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交货,除非是合同款17的不可抗力引起的,买方在卖方同意付罚金(经付款行从货款中扣除)的条件下同意延迟交货,罚款总数不超过交货全部金额的10%,每延迟交货1天罚货款的1%。如果超过合同交货期10天后卖方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不管合同是否被取消,卖方仍要不推迟地交纳前述罚款。
19.仲裁
与此合同有关的所有争端及其执行将通过谈判友好地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案例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公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将在北京进行,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既不能诉诸法庭,也不能向其他机构要求修改决定,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20.合同的生效
合同从双方签字日期起生效。
21.售后服务
卖方要提供补口材料和售后服务。
22.特殊条款
兹证明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双方各保留一份正本。
本合同的附件都将被视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