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WF2024-02)

2024-03-24

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WF2024-02) 篇1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定

  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推荐合同双方自愿选择使用,合同双方可在不违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修改。

  2.本合同所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所有权者,是指电梯产权所有人。

  4.使用管理者,即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甲方(授权人):____________

  乙方(被授权人):__________

  为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明确甲方,即电梯所有权人(“所有权者”)和乙方,即电梯使用单位(“使用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经协商,就电梯授权使用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注册代码为_________的__台电梯授权给乙方进行使用管理,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限内,乙方为上述__台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对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第一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双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的相关约定与备案的合同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电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有权对乙方的使用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当有证据表明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改正。

  2.当授权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甲方应尽快以授权合同的形式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者”;在未通过授权合同明确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之前,或甲方未授权他人使用管理电梯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对电梯的使用管理及安全运行负首负责任。

  3.甲方应在授权合同生效后将电梯使用标志、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安全技术资料完整移交乙方,以便乙方能准确地了解电梯的运行状况。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责任,做好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2.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对于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保证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并对电梯开展日常自行检查。

  3.乙方应建立并保管好包括电梯使用标志、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自行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资料在内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后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甲方。

  4.乙方应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与之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合同应当对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维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进行约定。当电梯维保单位发生变更时,督促变更后的维保单位或自行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并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5.乙方应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到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保证不使用未进行监督检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6.在电梯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应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重新投入使用,杜绝电梯带病运行现象。

  7.当电梯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迁移时,乙方应在征求甲方同意后,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杜绝私自或委托未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进行施工。

  8.乙方应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乙方应建立24小时应急救援制度,设立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保持电话能够有效接通。在电梯发生故障、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响应,对电梯乘客进行安抚和协助,5分钟内通知电梯维保公司到现场进行救援。必要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0.乙方应对电梯使用进行妥善的、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的管理,教育和引导乘客正确、安全使用电梯,制止乘客不安全的乘梯行为,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或收到属实的电梯故障投诉时,应关停电梯。

  11.如发生电梯事故,乙方应履行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紧急措施救助受困者,及时将伤亡者送往医院并预先支付医疗费用,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及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汇报情况等。

  二、权利:

  1.乙方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各项权利。

  2.乙方有权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有权收集涉及电梯安全运行的制造、安装、修理、检验和使用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

  3.乙方在履行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后,有权向造成电梯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偿。

  第五条 乙方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不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电梯使用管理权。甲方不配合乙方对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或有其它阻碍、妨碍乙方安全使用管理电梯行为的,如发生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承担首负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在备注中列明。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份。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备注:甲方为自然人的,合同由自然人签名。

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WF2024-02)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________________事务的。

  第二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七条?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报酬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_____》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编码:

  受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编码: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

安徽省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WF2024-02) 篇3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状况

  第三章 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第十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约目的

  本公约的立约目的如下所列:

  1.阐明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规定对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内各单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保险、维修,达到对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统一管理,使各业主有效享有其购置的单元,使得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内环境整齐、卫生、清洁、美观,使得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延长。

  3.规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以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公约在各方签署列为本公约附件的承诺书后生效。因此,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所有业主(包括其受让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受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章 物业状况

  第三条 物业名称:

  第四条 物业坐落:

  第五条 物业四至: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面积及使用期限: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号:

  第八条 总建筑面积及划分单元:

  第九条 共用部位:

  第十条 共用设施设备: 第三章 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

  名 称:

  注册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分配原则:

  1.业主指在小区(公寓、别墅、大厦)中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2.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

  1.开发企业在物业销售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名称为: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号:

  3.注册地址:

  4.邮 编: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资本:

  7.联系电话:

  8.联 系 人:

  9.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除下列情况外,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物业管理企业:

  A.该企业被取消物业管理资质;

  B.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该企业宣布解散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D.该企业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分立。

  10.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以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签署本公约附件的承诺书(届时可以调整),本公约在其签署承诺书后对其产生约束力。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的权利:

  1.对其购置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有权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有权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有权要求召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

  6.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7.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8.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

  9.有权自行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10.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缮;

  11.有权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2.有权监督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并接受审核;

  13.有权要求异产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不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直至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业主的义务:

  1.签署本公约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款;

  2.转让或出租所拥有的独立单元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受让人或承租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承诺遵守本公约的所有条款;(其他物业使用人亦应遵守)

  3.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公约规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有关规定和公约订立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

  4.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及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5.按规定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水、电、天然气等能源费用;

  6.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7.在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前,不得在房屋的外墙上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遮篷、花架、旗杆、招牌或其他任何伸出物或结构,亦不得堵塞任何窗户、外墙采光通风口;不得在窗户或外墙上安装任何空调或其他固定设施;

  8.不得做出与本公约相违背,或引致小区的保险无效或使该保险金提高的行为。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违约的业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险金对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他业主负责。如因该业主违约行为引致小区被损毁或侵害,则违约业主须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份的重建或修复的一切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

  9.不得在小区内任何部分存放武器、弹药、烟花、危险及易燃物品、存放触犯或可能触犯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使用者构成损害、滋扰或危险的物品;

  10.不得妨碍、阻塞或堵塞任何共用部位、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弃置物或物件于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

  11.在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前,不得在其房屋内饲养任何宠物;

  12.无权直接惩罚或处分物业管理企业所属员工;如对员工作出投诉,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动;

  13.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说明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管理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天然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14.产权人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权利:

  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依法制定本公约。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义务:

  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业,承担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义务。对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

  2.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范围内的维修责任,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3.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其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时(已售出部分除外),其受让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等均应履行开发企业对外已经做出的承诺;

  4.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3)附属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5.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守则》、《住户手册》、《房屋使用手册》、《车位管理规定》等;

  2.对物业实施管理;

  3.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6.委托他人协助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1.听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2.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4.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5.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共用部位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10.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

  11.接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非物业管理企业原因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管理责任:

  1.无法避免的水、电、天然气等燃料或材料短缺,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

  2.涉及产权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双方的纠纷,而造成的损失;

  3.涉及刑事责任、无意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4.涉及业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失窃、损坏的;

  5.在小区内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亡或财产损坏的;

  6.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

  1.管理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

  2.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酬金;物业管理企业成本和费用(员工薪金、行政费、税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共用区域的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保险费、公用事业费(水、电费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月第一日从管理费账户内提取当月的物业管理企业酬金,数额不超过物业管理实际支出的 %.

  4.业主应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付当季度管理费。

  5.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无论物业是否占用、出租或空置,业主均须缴付100%的管理费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4.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房屋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小区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3.在庭院、平台、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5.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7.私设摊点;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9.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其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补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业主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三十五条 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委员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十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业主委员会:

  1.在业主入住率达到 %及以上时,业主代表、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所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监督下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 区小区办可以指定业主代表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3.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

  4.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5.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6.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8.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3.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6.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7.公约、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本公约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本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的 ‰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18个月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业主所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本公约或公共利益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或本公约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可依照合同或本公约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 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企业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公约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审一式六份,经核准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两份, 区小区办备案一份,开发企业留存一份,物业管理企业一份,业主委员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