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合同

2023-11-16

柴油合同 篇1

  供方:

  需方:

  供需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需方在新建天津至保定铁路工程3标段路基土石方及附属工程的柴油供应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按以下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1、产品名称:0#柴油、-10#柴油;

  2、产品数量:按需方电子汽车衡实际称重数量为准;

  3、单价:双方以霸州市中石化公司加油站供应当日挂牌价下调0.15元/升作为结算单价,定价方式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予调整。此单价为供方组织材料至需方储油罐的含税单价。柴油比重换算0#为1198升/吨、-10#为1191升/吨

  二、交货地点、方式、时间

  供方按需方进料通知,按时、保质、保量送达到指定的施工工地储油罐。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由供方组织运输柴油至需方指定地点,供方承担卸至工地前的所有风险及费用。

  四、验收方式

  1、计量验收:柴油到达需方现场后,需方以过磅方式进行计量验收,在正常磅差±3‰范围内,以需方磅秤重量为准,若超出正常磅差范围,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过磅数量为准,最后由需方指定的有权收料人员开据材料验收签认单作为对账依据;

  2、质量验收:货运到后由需方按国家标准GB252—20xx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不合格者,供方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供方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需方有权更换供应商。

  五、结算方式

  1、银行转账,每期支付所结算货款的90%;

  2、结算时,供方需向需方出具所供应材料的正式合法税务发票,并将需方的材料验收签认单同时交还给需方,凡无需方签认的材料需方将不予结算。

  3、合同约定需方支付货款汇入供方指定如下账户: 单位全称:东莞市加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需加盖单位公章) 开户银行:东莞银行万江支行

  账 号:5400 0050 1000 810

  六、双方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

  1、供方应负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

  (1)供方应承担卸至工地前的所有风险及费用,在运输途中或需方工地卸承运货物时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所发生的赔偿及罚款由供方承担;

  (2)供方应根据需方需要,向需方提供全天候的供油服务,确保需方生产施工需要。如供方未按需方要求通知时间供油,供方需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3)如因供方所供柴油质量问题造成需方机械设备等损坏,供方应无条件全额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其赔偿额度不受质保金数额限制);

  (4)供方承诺提供壹佰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此质保金可由油款充抵。乙方在支付供方的货款时按以下情形实施:当需方施工前期时每两个月与供方结算一次,当施工进入高峰期时,先扣除质保金,直至扣完后再每月结算油款。质保金在双方无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无息返还。

  (5)工地的储油罐所需费用共5万元,其中供方承担3万元,需方承担2万元

  2、需方应负的责任、义务和违约责任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若因需方付款不及时造成供方无法供应时,其责任由需方承担。

  七、合同执行中的联系方式

  1、供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需方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北省霸州市信安镇杨各庄村施工工地制定联系经办人: 手机或国定电话:

  八、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需方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协商事项,均以双方认可的文字函电为依据,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供方:

  需方:

柴油合同 篇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签约时间:

  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暂由乙方临时为甲方提供甲方所需规格柴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备注:型号、数量以实际加油型号及数量为准,并经双方现场签字认可。

  二、卸货地点及要求:

  在甲方提前一日通知乙方送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数量将柴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确保甲方机械的正常运转。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以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为准。

  四、验收标准:

  每次送油时,甲、乙双方指定专人对柴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并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当月由于乙方单次计量仪器有误,导致加油量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本次加油不足部分补齐;如一个月内累计发现三次计量仪器有误且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按照当月三次计量缺少的比例,在月度累计结算时,甲方将以3倍的补偿扣除乙方结算货款并终止合同。

  五、付款方式:

  甲方以现金、支票、转账等乙方认可的方式付款,结算周期按甲方工程计量拨款周期支付。付款时乙方须为甲方提供有效燃油发票

  六、其他责任事项:

  在柴油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消防、运输安全等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由修改合同方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柴油合同 篇3

  甲方(采购方单位全称):

  乙方(供应商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项目经理部工程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此购销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标的物概况

  1、标的物名称:柴油

  2、标的物规格型号:0#国IV

  3、标的物生产厂家: 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

  二、标的物计量单位、单价、暂定数量、计量方法

  说明:

  1、此单价为采购到用油地点的综合单价,包含原材料单价、装卸费、运杂费、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该综合单价计算为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0#国IV柴油加油站的零售挂牌价下调百分之十左右,每次调价需及时将书面调价函发给甲方(为避免争议,所有批次柴油吨升比按1200升/吨计算)。

  2、供货数量为暂定,结算时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准(开正规发票),供货数量每车均以到甲方工地过磅为准,按吨计价。若以流量表计量,甲方有权对以流量表计量的油料进行过磅复核数量,若过磅数量低于计量表数量,该批次油料经换算,按抽检的过磅换算数量计量。

  3、先货后款,按批次报价。单价以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0#国IV柴油加油站的零售挂牌价到货前一天单价下调百分之十左右,每批次供货前以传真或邮件报价单方式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价格 、数量,并附中石化销售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出具的油价证明作为结算依据。

  三、合同价款

  1、暂定合同金额:贰佰玖拾贰万伍仟元整 (2925000.00)

  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四、质量标准:

  油料的各项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且满足甲方的相关要求。以合同签订时检测的油品留样备查,每次收料前双方共同取样签字密封留存。

  五、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配送至甲方工地施工现场

  2、交货时间:甲方指定的时间

  3、交货地点:

  4、运输方式:专用油罐车运输

  5、费用承担: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地点、时间及提出异议形式及期限

  1、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验收

  2、验收方法:每次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铅封号码是否和出油库登记的铅封号码一致,在静止30分钟后双方共同取样签字密封留存。采用过磅或流量表计量,并且抽检油的密度等相关指标。由甲、乙双方各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3、验收数量:供货数量每车均以到甲方工地过磅为准,按吨计价。误差按国家损耗标准3‰执行,如果误差超出规定范围,甲方应在罐车或其它运输工具离开提货点前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认可产品数量。

  4、验收地点:

  5、验收时间:货到即验

  6、提出异议形式及期限:若乙方所供油料质量存在问题,甲方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结算方式及时间

  乙方油料运至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经甲方检验签收后,根据双方签认的数量,凭发票每月结算一次。每月结算时,乙方须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无发票部分供料款不能给予结算付款。如因乙方提供假发票和不合规发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每个月 20日为双方价款结算日期(即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结算前双方要在对帐确认单上签字认可,并作为甲方支付油料款的依据。乙方按双方确认的金额开具发票,甲方按发票金额付给乙方当月油料款的80 %,余款为油料质量保证金,所供油料如无质量问题,在使用完后一个月内全部无息支付。甲方原则上每月支付一次材料款,特殊情况除外 。

  八、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每次进油前,应提前2天向乙方提报油料的需求计划、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供油期间若需求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提报计划不及时造成供货断档,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若因业主不能及时拔款的原因延误,则付款时间顺延。

  (3)甲方负责组织油料的验收及工地现场抽检工作。

  (4)甲方如错填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运费损失。

  2.乙方责任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需求计划、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保证油料及时到位,保证所提供油料全部符合质量要求,严禁不合格油料进入施工现场。①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油料,或者交付的油料质量鉴定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已供油料款总金额8%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②如乙方逾期(超需求计划交货时间)交货的,造成甲方停工待料的,乙方除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③乙方所供油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把不合格油料清退出场,且甲方不支付该批次油料的任何费用,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甲方机械设备因油料劣质造成的损失);④乙方提前(提前于需求计划交货时间)交货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如甲方同意代为保管,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费以及非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⑤油料错发交货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指定的交货地点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损失费用。⑥若乙方送油料人员和甲方收料人员私下商议,不按实际供应油料数量出具签收单,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不支付本次油料款,并终止合同。

  (2)负责办理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3)负责处理因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引起的争议,若属乙方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保证所供油料的售后服务工作。

  (4)油料到甲方工地运输途中的油料安全、车辆人员安全、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造成事故或罚款费用及油料运输途中泄漏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安排和调度,按甲方受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卸货,由甲方受理人员签认。乙方在向甲方油罐灌油时,应注意防火、防爆、防污染,如发生意外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及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5)乙方的车辆在省道、县道、村庄路段、工地便道以及新建便道上行驶发送剐蹭电线、电缆等情况由乙方负责。

  (6)乙方履约至油料运到甲方指定工地地点并安全卸下为止,承运义务结束。

  九、如需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十、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乙方法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起诉。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时间: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柴油合同 篇4

  甲方(购方):

  乙方(卖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柴油购销合同条款如下:

  一、数量、单价、计量单位、金额

  柴油价格和运输价格随市场变化调整,如双方不能合意,双方有权终止终止买卖合同

  二、质量标准:柴油质量执行国家质量标准。

  三、交货方式、地点

  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

  四、甲乙双方必须按如下期限提(供)货:

  甲方需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送货地点及数量,如乙方没能在指定时间及地点把柴油送到位,所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的油质达不到甲方的要求时,甲方可以另选供应厂家。油质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法和期限

  1、结算方法采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发票,否则乙方付全部责任。

  2、柴油款的结算方式:每月25日计量,数量以实际供油量为准,下月10付款,周六、周日、节假日付款顺延。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由送油之日起生效,结算完毕之日作废。

  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柴油合同 篇5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每月需要确保向甲方提供柴油 吨左右,也可以由甲方以口头或书面订单的形式确定需要的柴油数量。

  2、柴油价格由甲方采购人员与乙方销售人员商议确定。确定价格前可参考中石油、中石化当日挂牌价。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柴油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参见《0#柴油合格证》)。如因乙方柴油质量不合格,引起 甲方设备损坏、延误生产、甚至停产等损失,其所有相关损失将由乙方承担。

  4、因甲方对柴油质量鉴定较困难,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柴油质量鉴定单位的信息或帮助甲方进行质量鉴定。

  5、甲方有权对每批柴油质量进行抽查。如遇质量疑问可通知业务员前往实地取样鉴定,仍无法解除疑问可要求退货并不承担运输费用。甲方因退货影响生产可责令乙方尽快解决,如造成生产损失其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送货。如遇柴油供应紧张,乙方应该首先确保甲方柴油供应。因乙方无油可供或供油不及时造成甲方延误生产、停产等,其所有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7、油品计量以甲方为主,如乙方有异议可另行商议。

  8、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结帐。如甲方逾期不能结帐,乙方有权视情况停止供油。

  9、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需提前一天以上通知乙方送油时间。

  10、甲方须确保卸油区的安全。未达到安全要求乙方驾驶员可拒绝卸油并不视作未及时送油。

  11、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如发生争议可向柴油交接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柴油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就汽油柴油供销事宜协商一致,规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1、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施行新的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2、 油品价格:汽油90#______________元/吨。93#______________元/吨。97#______________元/吨。 柴油0#______________元/吨。-10#_______________元/吨

  3、 乙方订购汽油90#________吨。93#_______吨。97#_______吨。 柴油0#________吨。-10#_______吨 总款价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 )

  4、 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账号( )

  5、 乙方需甲方配送,运费( )预付10%定金,甲方将油品送到,验货付款后卸车。

  6、 计量:根据甲方供油油库流量表实测计算输油数额为准。损耗按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乙方对流量表实测计算输油数额有异议的,可在出库前双方共同计量确定。

  7、 验收:乙方应当在提油时进行验收,如对收到油品质量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所供油品合格。

  8、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异议后___日内和乙方共同检验,或者共同委托相应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预付:如甲方的供油存在质量问题,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9、 本合同价格为当时提货价格,以后价格按发改委通知意见调整。如已办完付款手续油未提完油价上调时,未提油品价格不变,提完为止。油价下调时未提油品按下落后价格,差价冲下次货款或者退款。

  10、 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造成成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受不可抗力的乙方或者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通知对方,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11、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此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柴油合同 篇7

  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账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账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账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 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20__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2.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FoB铁路装车 d.管道输送

  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 B.卖方单位名称 c.交货地点 d.交货方式 e.交货的数量 F.检验方式的选择 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 h.交买方的单据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账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账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账户。

  2.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柴油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某工地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磋商:本着双方互利互惠的原则,现由乙方供给甲方施工所需柴油。就供货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供货时间和供货数量: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由乙方供给甲方柴油__吨。(乙方按甲方计划送货)

  二、供货价格:

  根据市场行情,甲方按石油公司当天的批发价加0.04%利润计算给乙方。

  三、验收方法和标准:

  乙方所供柴油必须石油、石化等正规公司的柴油。由甲方派人和乙方一起到甲方指定的磅房过磅后方可卸货,当场验收开票。

  四、运输方式和运输费用:

  运输材料的方式、费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五、结算方式:

  乙方供货满吨为垫资,然后每车油按90%付款,剩余货款待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个月内付清。

  六、其它事项:

  因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供货,所供柴油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机械损坏影响甲方施工,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甲方并中止与乙方的供货合同。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后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柴油合同 篇9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运输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并遵照执行。

  一、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程结束为止(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二、运输货物的名称、性质。

  本合同承运货物为0#柴油,属危险品运输,要求承运车辆必须具备《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押人员必须具备《危险品从业资格证》、《危险品押运证》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乙方承诺执行本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货物的起运和到达地、运距

  货物的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详见合同附件1。

  运距以双方共同测定的为准。

  四、运输单价、运费结算、付款方式

  1、运费单价:_________元/吨/公里,此单价包括装卸费、运输费、各类风险、利润、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双方约定:运距_________公里内(包含_________公里)的运费由_________公司支付,托运人(甲方)只支付运距超出80公里以外部份的运输费用。

  3、付款方式:月结,双方每月20日对帐完毕后,乙方开具合法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运费。

  五、相关票证传递及验收流程

  甲方对中石化柴油出库单数量进行复磅后填写柴油过磅单并签名确认,甲方派人打铅封和全程押车,到达卸货点后甲方收油人员按油库实际出库数量开具《进场材料验收单》,乙方司机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名确认,并取一联带走,做为结算运费的依据。

  六、运输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外,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至甲方指定到达地点前因发生交通事故或货物泄漏等造成的相关事故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若产生油品数量差异由甲方押车人员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2、在运输过程中,因车辆交通事故、相关证照不齐全、被交警查扣等影响供应情况的,乙方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影响供应,因此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选运输队伍。

  3、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运输时限、到达地点等运输柴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为保证柴油质量,甲方安排人员在装油前对车辆罐体内部进行检视,确保专罐专用,并随车押运。如甲方对所装油品的质量有异议或有争议时,甲方可要求油库提供当批次的油品质量化验单,如甲方仍不放心所装油品质量,由甲、乙及油库三方共同在车辆出库前在车罐内取样,然后到三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化验,所产生费用及车辆耽误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到卸油罐位置的道路如出现油罐车通行困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甲方必须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乙方车辆安全通行。

  6、甲方卸油地的通行道路应符合油罐车安全通行要求;卸油地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油罐车卸油安全操作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和卸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7、甲方一个卸油地有多个卸油点的,若距首个卸油点超过1公里之上的(以油罐车上的里程表计数为准),则按本合同第四条结算。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意条款,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2、乙方司机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人员进行过磅及检查工作,对不积极配合计量、调度卸货、辱骂、殴打甲方工作人员的事件,以1000元/次处罚。

  3、甲方提前一天申报柴油运输需求计划给乙方,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需求计划后,应积极协调安排车辆进行运输,在收到运输需求计划第二天必须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如有特殊情况,应与甲方人员积极沟通,无故逾期的以20__元/车/天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4、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如未正常卸货或收货方故意延误造成卸货时间过长(正常卸货时间为2小时),甲方应按照100元/小时的标准给予乙方补偿,以此类推。

  5、在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0#柴油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0#柴油的合理损耗;

  ④甲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规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乙方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和安全的规定,避免因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以及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3、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柴油合同 篇10

  甲方(买方)〔单位〕:或甲方(买方)〔自然人〕:

  住所:住所:

  工商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乙方(卖方):公司

  住所:

  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下称“油品”)

  油品名称:

  汽油:规格:

  柴油:规格:

  2质量标准

  本合同油品符合______标准,其质量指标见附件。

  3数量

  本合同汽油______吨,柴油______吨。

  4价款

  4.1汽油的单价______元/吨(人民币,下同),柴油的单价______元/吨。

  4.2油品总价款为________元。

  5.相关费用及其负担,按以下第________款履行:

  5.1运杂费________元,由甲方承担。该运杂费应在甲方支付油品价款时一并支付。

  5.2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6.价款的支付

  6.1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第______款履行:

  6.1.1油品一次性交付的,甲方应在油品交付前_____日内(或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油品总价款以______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6.1.2油品分批或分期交付的,甲方应在乙方每批油品交付前_____日内,将该批油品价款以_____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6.2乙方收到货款后_____日以内,应当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该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

  6.3乙方或乙方指定收款人的开户行及账号:

  收款人(乙方)开户行:

  账号:

  收款人(乙方)名称:

  7.油品交付

  7.1本合同选择以下第_____种方式交付:

  第一种甲方自行提货

  甲方自派运输工具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到乙方指定的______油库提货。

  第二种乙方送货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将油品送到甲方指定的________油库(或地点)。

  第三种乙方分期交付

  乙方按约定在______内,分____次交付油品,或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批次交付油品。甲方自行提货的,各次提货应由甲方自派运输工具到乙方指定的油库提货;乙方送货的,乙方各次交付应当将油品送到甲方指定的_____油库(或地点)。

  7.2具体交付点(数量、质量与风险转移的交付点不同)

  7.2.1甲方自行提货,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油罐计量:以油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7.2.2乙方送货,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铁路运输:以甲方指定地点(油库)的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水上运输:以甲方指定地点(油库)的船舷为交付点。

  7.2.3在交付点之前油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2.4在交付点之后油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计量及标准

  8.1甲方自行提货,在交付地点,由乙方进行计量操作,甲方进行监督;

  乙方送货,在交付地点,甲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油品数量不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执行8.4的规定,如果油品数量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上岗。

  8.2甲方应保证油品接卸单位的卸油设备以及储存油品的油库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油品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油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8.3乙方送货的油品数量应包括国家规定的运输损耗,即:

  终到站油品数量=在甲方指定地点的铁路罐车或船舱计量数+国家规定的运输损耗

  8.4对乙方送货的油品,乙方向甲方实际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可以有±____%的误差范围;在该误差范围内,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即:终到站油品数量与始发站油品数量之差不超过±____%的误差范围,按始发站油品数量结算。

  9验收

  9.1甲方自行提货的,应在乙方交付油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油品样品,共同封存油样,以备检验。

  9.2乙方送货的,甲方须在乙方交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验收期),对油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但开启油罐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包括三个)。如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未予答复前,甲方不得自行卸油,否则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3在验收期内,如乙方未接到甲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应视为乙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4如甲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甲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如因甲方未履行妥善保管油品义务,致使油品数量和质量与乙方交付时不符,甲方因此丧失赔偿请求权。

  9.5在验收期内,如甲方认为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选择一致同意的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9.6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____日内及时接卸。超出规定日期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0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10.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3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10.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11违约责任

  11.1乙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甲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

  11.3货物到达后,甲方未及时组织接卸,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2不可抗力

  12.1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3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________方式解决:

  13.1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向乙方所在地诉讼。

  14效力及其它

  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4.3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盖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