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4、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费用

  第五条   工程变更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据以施工的基础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座标控制点、工程范围和周边的高低压电力网线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核通过的施工蓝图一式       份(并提供cad电子文件)。

  三、乙方应当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合同施工。

  四、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甲方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乙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设计变更中载明。

  五、因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的,由甲方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 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 造成乙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 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乙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甲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乙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乙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乙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工程师愈期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书面通知时,必须承担因指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甲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甲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乙方项目经理

  1、乙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的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并写上日期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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