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的公证文本

2023-02-07

财产分割的公证文本 篇1

  甲方:______,男,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女,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

  甲乙双方于20__年9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爱丽车轿车一部,行车证号码:,发动机号码;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

  (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

  兹证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公章)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

  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O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财产分割的公证文本 篇2

  甲方:,女,身份证号码:。

  乙方:,男,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现金及存款,第二部分为车辆。

  1、现金及存款:家园*号楼*单元**室为夫妻共有房产,已于20__年1月20日出售,出售价格为¥285万元,其中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79.8万元,剩余所得¥205.2万元,其中定金¥20万元及首付¥35.2万元由乙方收取,除此之外,还有甲方银行卡内现金¥2万元,乙方银行卡内现金¥8.3万元,以上共计¥215.5万元。如果未来发生离婚财产分割,则夫妻共同财产的现金部分按¥215.5万元计算。

  2、车辆:速腾1.6AT(车牌号 京)购于*年,为甲方与乙方的夫妻共有财产。

  二、财产分割约定:

  经双方协议,如果未来发生离婚财产分割,现金部分的分割方式为:甲方¥130.3万元,乙方¥85.2万元。

  车辆经双方约定,于20__年3月份~6月份出售,出售所得甲方与乙方各得50%。

  自家园*号楼*单元**室出售后,甲方与乙方分开生活,不再产生共同消费。甲方发生的消费、投资、买房以及赠予他人等行为,财产分割时按原始价值计算并归至甲方所有;乙方发生的消费、投资、买房以及赠予他人等行为,财产分割时按原始价值计算并归至乙方所有。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上约定均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财产分割的公证文本 篇3

  立协议人:

  男方---:汉族、1977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福建省宁德市

  女方---:汉族、1978年3月5日生, 身份证号:

  户籍: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

  双方于--年4月1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万德花园a座4门301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津hc----),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1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一商茶叶交易中心136号(海

  峡正兴隆茶叶经营部)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