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公约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渎职或失职,故意刁难住户、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在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重新修订,届时本公约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修订或补充,也可由住宅区20%以上业主提出,小区业主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业主及其同住人产生相同约束力,业主对其同住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业主(盖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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