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五)

  第七条 转包

  1.定作人(是/否)同意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_________。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八条 保密

  承揽人应当就以下方面保守秘密:________________,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九条 变更的损失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条 协助

  1.承揽工作中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提供以下协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______天内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3.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保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付款

  定作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_________元;定作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_________元。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五条 留置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2.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3.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七条 质量保证

  承揽人对定作物的质量负责的期限为:_________。其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承揽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承揽人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承揽人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承揽人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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