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五)

  (3)因承揽人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承揽人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____‰偿付违约金。

  (5)承揽人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定作人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6)由承揽人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承揽人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定作人有权拒收。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定作人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定作人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3)定作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偿付承揽人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

  (5)定作人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6)定作人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九条 声明及保证

  承揽人:

  1.承揽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揽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揽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定作人:

  1.定作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定作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定作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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