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对所交货品保证品质符合甲方所要求的式样规格。
(二)乙方交给甲方的货物自第六条交货日算起一年以内(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协议而有其他保证期间者除外),当甲方发现有品质不良、数量不足或其他隐藏性瑕疵时,且是归属乙方的责任者,应立即将不良内容通知乙方,并可要求交换不良品或不足数量,或整修瑕疵品,甚或要求减价,或为了使甲方减轻损失至最小限度所需的处置费用的赔偿请求。若是人为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灾害所发生的损害,不得归乙方负责及请求赔偿。
(三)发生前项的瑕疵致使乙方必须再次出货时,其有关再出货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如因此而蒙受损害,可对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本条第二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时,除在"附件"中有其他特别的规定外,由双方协议交期后将正规部品交给甲方。
第九条 :订货数量的取消处理
(一)甲方由于生产调节等理由需削减订货量或全部取消时,应立即和乙方进行协议,并调查此时的实际状况,如确实有补偿的必要时,甲、乙双方协议补偿的金额支付给乙方。
1.有关于乙方已交的数量或已制造完成品,除非有特别约定,甲方以附件中所定的采购期间为限,核算货品价格。
2.在取消订单前,乙方也已准备完毕,或乙方已向第三者订货完毕且以无法取消、转卖或留用的材料,除非有特别约定外,甲方将以附件所定的采购期间为限,核定原材料的金额。
3.半成品时,应包括材料和投入人工费用。
4.取消后造成呆料,办理报废所需缴交税金及手续费。
(二)甲方仅支付乙方前项第 1 款的费用或第 1 款至第 4 款费用的合计金额,乙方对于前项的处置不得向甲方请求本条款中所订以外的其他项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金钱的请求。
第十条 :设计变更
(一)甲方基于设计上需要的设计变更,乙方有义务配合作部品的对应变更,包括新部品番号估价、制作导入及旧部品番号的成品、半成品调查。
(二)设计变更而导致部品价格变动时,另外依据甲方的xcn管理办法另行管理,本合约不作变更。
第十一条 :零件及原料的供应
(一)乙方在制造货品时,甲方认为有其必要或乙方要求时,甲方得提供零件或原料(以下统称"支付给料")以有偿的方式供应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支给材料传票时,应于指定日期内向甲方仓储科凭支给传票领取。
(二)支给材料原则上采用固定价格计算,甲方一次报价给乙方,乙方在取得支给材料后,甲方凭乙方的领取传票开立发票给乙方,收款采用冲帐方式。
(三)乙方对于"支给材料"应妥善保管,务必使其不受破损、污损、变质、遗失等。乙方应甲方的要求,须向甲方报告"支给材料"的库存状况。
(四)乙方不得将"支给材料"用于本合约所订货品以外的产品且不得转让质押给第三者。
(五)乙方将订货数量制交完以后,如果"支给材料"仍然有剩余时,乙方可按取得时原价退还给甲方。
(六)乙方遇有第二十三条记载的各事项之一时,现存在乙方或乙方关系企业"支给材料",甲方有权要求收回该"支给材料"。乙方在甲方未收回"支给材料"的期间,仍须负有本条第三项同样的注意而善加保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