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时间:2025-04-04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XX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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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各级政府年度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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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各级政府年度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征兵工作也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下文是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兵工作管理,确保兵员数量质量,加强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法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征兵工作,公安、监察、司法、卫生、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农业、教育、交通、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征兵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征兵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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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科室工作条例(精选3篇)

中学教科室工作条例 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在对教职工和班级进行考核评价时。做到重事实,有依据,实事求是。准确客观,特制定本条例:

  1、值勤人员在检查过程申,要从学校整体工作出发。本着有利于纠正错误,促进工作,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激励教职工的竞争意识。

  2、值勤人员要坚持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即不偏袒庇护,也不可无中生有。要按照学校工作制度。公平对待每一次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对事不对人。

  3、值勤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仔细,对值勤当天的所有现象、细节,发现的问题,尽力做到无一遗漏,记载要准确、清楚,扣分合理。

  4、值勤人员要对学校一整天的所有工作部承担责任(特别是综合治理、安全方面),不允许玩忽职守,检查记载内容要具有无可辩驳的说服力。

  5、值勤人员的工作行为,要接受群众监督,并对校长负责,在学期未考核中,接受群众单项评价。

  6、班主任、班级考核每周小结,每月汇总。班主任津贴是国拨,按月依据考核积分分等发放。

  7、值勤领导按时检查早自习和出操、住校学生午餐、晚餐的用餐情况、晚自习上课等情况。平时不定期地检查学生和班级的学习气氛、纪律情况,学生言行文明程度和室内外卫生情况。

  8、值勤领导还应该时常检查教职工岗位工作情况。

  9、值勤领导应早于学生到校,晚于全体人员离校。每天的值勤人员配合校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0、值勤领导要全面负责当天精神文明、纪律、两操、卫生的评比工作。保证每周发放的流动红旗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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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条例(精选3篇)

工会工作条例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工会组织活力,增强工会工作的实效性,不断推进工会的创新发展,团结动员职工在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工会工作规范》等,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公司党委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会的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

  第三条工会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政治性原则,服务企业发展的大局性原则,密切联系职工的群众性原则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性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工会工作原则。

  第四条工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第五条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责,在维护职工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

  第六条工会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方针,坚持党工共建、创先争优的方法,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路数,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担当起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光荣使命,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护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的精品

  “职工之家”。

  第七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司工会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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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传达室工作人员工作条例(精选3篇)

小学传达室工作人员工作条例 篇1

  l、做好门卫工作。按规定开关学校大门,校内物资出门要查证后才能放行。

  2、及时开关电灯,节约用电。

  3、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发信号,不出差错。

  4、收发学校信件报纸。

  5、做好校内绿化管理工作,保护校园内的花草树木。

  6、提高警惕,坚守岗位,加强巡查。

小学传达室工作人员工作条例 篇2

  一、坚守岗位,做好门房、校舍保卫工作,防止坏人混入校内进行犯罪活动,及时开关校门。

  二、做好家长接待工作,并及时进行传达,对来访者必须问清情况,履行登记手续,自行车进入校门必须下车。

  三、做好门卫周围包干地区的.清洁卫生工作。及时打扫阶梯教室、校长室、接待室的卫生。

  四、做好报刊杂志、文件收发工作,做好工作日内的科室开水供应工作。

  五、各类物资出校门要问清事由,携带大件物品、大包出校门的必须严格检查。

  六、做好领导分配的其他有关工作。

小学传达室工作人员工作条例 篇3

  为了贯彻《教育法》中关于加强教育科研的精神,增强教育科研意识和能力,搞好教育科研管理,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使学校教育科研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教育现代化,创一流教育,培养跨世纪人才,特依据《江苏省教育科学机构暂行工作条例》、《常熟市教育科研工作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开展教育科研,是深化学校改革,办出学校特色,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保证。要重视教育科研,并在科研工作中提高师生的诸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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