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0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通用6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篇1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查看全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通用6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篇1

  一、守法遵规,严格执行标准

  (一)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贯彻执行《WS308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规范消防行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明确责任部门。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查看全文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调整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安徽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查看全文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了解社会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方式的现状,为政府部门对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作出调整提供参考。下文是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南昌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执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医疗机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举办向社会开放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机构。

  第三条 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和药品经营单位设置坐堂行医的,应当比照相应类别的社会医疗机构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遵守医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并依法承担社会义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查看全文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26个省市区相继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的地方立法。下文是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院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责任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查看全文

我国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下文是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查看全文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