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

时间:2025-04-04

消费税最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xx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最新版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20xx年消费税最新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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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消费税是什么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 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属于流转税范畴。可从 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在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升征这一税种,在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进行征税,可起到限制奢侈消费、调节产品结构、保障财政收入的作用。

  消费税实行 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20xx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积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 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 税率调整等。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 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 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修订要解决的的问题:首先,纳税申报期限较短,不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其次,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的有些内容已经作了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的补充完善。

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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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通知

  第 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部 长 谢旭人

  税务总局局长 肖 捷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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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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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工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厂(社)、商业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业务合作企业、建>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搬运装卸);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征税: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是指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独立,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

  第四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集体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计 算 依 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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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备课组工作检查评估暂行条例(通用3篇)

中学备课组工作检查评估暂行条例 篇1

  1、备课笔记本原则上应有学期教学计划(教材简析和学生分析、教学目的、重难点、教学进度、实施计划的措施)、单元有教学的简要分析和课时授课计划(教案)构成。

  2、每课教案一般包括教学内容、教学目标、重点难点、教学准备、课时设定、教学过程、板书设计等内容,分课时必须有课时教学目标和教学准备。

  3、备课形式可采用手写、电子、表格等多样化的备课方式,电子备课必须留有二次备课的痕迹,修改量要求有20%左右。

  4、备课以学生发展为核心,能体现学生学习活动的设计;科学运用参考资料,不照搬照抄。

  5、倡导课后反思,教学反思要用笔手工书写,300字左右,重点写自己教学过程的得与失,教后的体会和认识,以及对教学效果的自我评价和原因分析。主要学科每学期不少于10篇,其他学科每学期不少于5篇。

  6、要超前一周或一课备课,不临教临备。

中学备课组工作检查评估暂行条例 篇2

  备课组是学校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为了加强学校备课组的建设,进一步搞好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备课组的作用,促进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备课组工作检查条例,具体条例如下:

  一、性质和职能

  备课组是学校教务处直接管理的基层单位。它既是各学科的教学研究机构,也是学科教学业务管理机构,起着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教学业务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的职能部门的作用。

  二、组织机构

  备课组一般由同学科的教师组成,同学科教师人数较少的,可由相近学科的教师组成联合(综合)备课组。人数较多的备课组,可下设年级学科备课组。备课组一般设有组长一人,主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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