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精选33篇)
物业管理条例 篇1
《物业管理条例》所述前期物业管理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履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本手册所述前期主要是指物业管理早期介入阶段,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的策划,规划设计和建设,从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方便物业建成后能满足业主、使用人的需求,同时在业主入住前做好承接查验、接管验收及入住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推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一、前期工作职责
(一)各公司总经理前期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物业管理前期工作的开展,确保前期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制度要求予以有效落实;
2.负责根据公司的管理要求确定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分工,组织建立公司的规范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要求,完善公司的规范管理工作;
3.按照公司要求和实际需求编制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明确管理分工与管理职能,上报公司审批;
4.负责按照公司批准的管理架构、人员编制完成公司职能部门的人员招聘、培训、指导工作;
5.合理分解分配工作任务,并按照公司要求与下属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平衡计分卡》,并督促其按照前期工作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6.为确保物业管理前期工作过程的安全,需按照下属各岗位不同职责编制和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7.负责与开发商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与各相关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促进相关工作的落实;
市物业管理条例(精选5篇)
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1
外墙渗漏或电梯出故障等可应急维修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也是业主与物业矛盾的焦点,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维修资金并不一定能达成业主法定多数意见,造成设施无法及时维修。
《条例》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2
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先期成立业委会
在无锡,一个大型社区分好多期开发,10多年间无法成立业委会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在同一个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门区域的业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通用3篇)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1
外墙渗漏或电梯出故障等可应急维修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也是业主与物业矛盾的焦点,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维修资金并不一定能达成业主法定多数意见,造成设施无法及时维修。
《条例》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合同备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交存。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及同一交存标准向业主收取,其余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提出申请。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2
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召开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一直以来是不少住宅小区在推进小区管理中的“难点”。业主大会怎么开?能决定小区内的什么事务?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条例(通用13篇)
物业管理条例 篇1
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先期成立业委会
在无锡,一个大型社区分好多期开发,10多年间无法成立业委会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此前相关规定,在同一个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使得先期交付使用的部门区域的业主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条例》对分期建设成立业主委员会作出了重要调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如小区分四期开发,一期已经完成,如符合条件则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此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一期,因此是有限权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于具体权限及其运行等操作细则,将在即将推出的《无锡市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明确。
提出小区“三位一体”综合管理
现实生活中,涉及发生在小区的事,业主第一反应是找物业公司。条例首次强调了物业管理不只是物业公司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赋予街道、社居委更多的职责,是《条例》体现出的最大变化。
《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即明确了物业管理应该建立由“行业管理+属地管理+综合管理”的行政管理体系。行业管理即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属地管理是由街道为主、社居委为辅,主要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换届,协调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间的矛盾纠纷;综合管理由其他诸如公安、城管、物价、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分工负责。这就有效避免了业主遇到问题后,不同的职能部门相互“踢皮球”,也让业主维权时找对“门路”。比如,根据《条例》第47条,在小区内乱设摊点、损坏绿地、社会生活噪音超标、违法搭建等行为由城管负责监督管理。养犬、车辆停放、消防、技防、室内居民噪音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十一篇
物业管理条例 篇1
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召开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一直以来是不少住宅小区在推进小区管理中的“难点”。业主大会怎么开?能决定小区内的什么事务?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事项。其中,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单数组成,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在很多小区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影响。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解读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精选5篇)
解读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1
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召开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一直以来是不少住宅小区在推进小区管理中的“难点”。业主大会怎么开?能决定小区内的什么事务?
《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可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等事项。其中,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单数组成,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房屋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在很多小区里,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普遍存在,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不少影响。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