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交通安全条例(精选7篇)
交通安全条例 篇1
1、行人应该走人行道,不能在机动车或自行车的车道上行走。
2、过马路时,应走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或斑马线。
3、行人要等到绿灯亮起时再过马路。
4、行人应自觉配合交通警察或交通协管员的指挥。
5、避免在只准机动车通行的高架桥上步行。
6、避免在铁路轨道上行走。
7、避免在车流中穿行。
8、切勿因任何原因践踏草坪;更不能冒险翻越隔离带。
9、在人群中走路要注意节奏,尽量走直线,避免给其他人带来不便。
10、不要在行走中突然停下来,更不能在道路上嬉笑玩闹。
11、多人同行时,应避免并排行走。
12、尽量靠右行走。
交通安全条例 篇2
一、驾驶机动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1)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2)保持车身整洁。
(3)不抢道,不抢行,不斗气,不做猛拐、来回穿插、别车等危险动作,遇车队、非机动车或行人时,主动礼让。
(4)雨天驾驶或趟过路面积水时,应缓慢行驶,防止把水溅至路人身上。
(5)夜间会车时,应主动转换成近光灯。
(6)不向车窗外吐痰或抛掷杂物。
(7)在允许或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8)在没有明确禁鸣喇叭的区域,也应尽量少按、轻按喇叭,不应长时间按喇叭
二、乘坐出租车有哪些礼仪要求
(1)路边招停,以不影响公共交通为宜。
(2)上车时,年长者或女士先上;下车时,年轻者或男士先下。
(3)保持车内卫生,不往车外吐痰、扔杂物,应将痰吐在纸巾里,下车时随其他杂物随身带走。
消防安全心得体会(精选3篇)
消防安全心得体会 篇1
在几个小时的学习《消防安全法》的培训中,使我受到了启迪,开拓了思维,获益匪浅,消防安全心得体会。下面,我就参加本次演习训练谈谈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认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灾的发生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种灾难,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的大问题,所以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就是效益、消防工作是其他工作的保障,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到尊重生存权、尊重人权的高度,本着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态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时刻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加强消防常识的学习。火魔无情,当我们被困在火场内生命受到威胁时,在等待消防救助的时间里,如果我们能利用地形或身边的物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就可以让自己的命运由被动转化为主动,为生命赢得更多的生机。火场逃生不能只能希望于急中生智,只有靠平时对消防知识的学习、掌握和储备。危机关头,才能应付自如,从容逃离险境。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火场逃生,人员疏散及自身自救的方法。
三、保持良好的心态。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当面对滚滚的浓烟和熊熊的烈火,保持良好的心态,镇静自若尤为重要。因为只有保持平静的心态,才能冷静理智地去实施消防自救和逃生,就极有可能拯救自己,甚而助救他人。反之,就会出现不辩方向,慌不择路,致使失去有利的逃生机会。
经过这次消防培训,使我对消防有了更进一步了解认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对消防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当真正火灾到来时,我们一定要记住以下的原则:
生产安全条例(通用9篇)
生产安全条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群众监督职责,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精选3篇)
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 篇1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xx年1月12日公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政字(94)第4号),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我校总体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领导和管理
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