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时间:2025-04-04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不少朋友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都是不怎么了解,那么,下面就随第一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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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按比例扣除项目填报技巧

  一、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财税处理

  实务中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要在业务招待费核算:

  1、宴请公司外部人员的餐费;

  2、公司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

  3、公司外部人员的参观门票;

  4、赠送公司外部人员的礼品等;

  以上费用一定是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无论是在销售费用核算、还是在管理费用核算,要并在一起来计算扣除比例。

  公司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是有完整的支持资料,不可以把业务招待费混入其中实现全额扣除,给企业留下风险隐患。

  三、申报表填写

  首先,从账套中导出各科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检查是否有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费用列支在业务招待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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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17年9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这标志着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

  3月28日至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我市报请审查批准的《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宪中代表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说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对该条例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我市制定的《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特色突出,法条设定严谨,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xx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板桥水库等市民的“大水缸”进行持续跟踪监督,确保“大水缸”安全。20xx年7月,我市在全省第一批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立法选定饮用水源保护,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并邀请有关专家考察、论证,同时多次向省人大沟通、汇报,征求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审议《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20xx年12月2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驻马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并依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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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香醋保护条例》10月1日实施

  为了保护镇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艺特色,继承和弘扬镇江香醋文化,制定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并于20xx年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已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前条例全文已在《镇江日报》、镇江人大网等媒体公布,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20xx年12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制定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立法工作的开展。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赴恒顺集团等企业进行醋产业发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镇江香醋保护传承、健康发展的难点问题,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梳理。去年12月底前,小组成员完成了草拟稿。此后,起草小组组织召开了20余次成员会议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3次企业座谈会,共收集到98条意见建议,采纳意见71条,先后进行了20余次修改。

  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市经信委共同参与修改论证,共召开了226人次参加的十场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三场专题论证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两代表一委员”、部分人大老同志的意见;实地走访恒顺集团等三家制醋企业,赴基层人大常委会及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书面征求了“四套班子”领导、“法检两长”、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镇江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前后共收集意见、建议534条,经过5次修改,对意见、建议中的237条予以采纳。最后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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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近日,《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出台,并与5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4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和省建设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我省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能够有效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目的,推进“两美”浙江建设,实现绿色发展。

  筑绿屋、谋发展

  浙江走在前列

  在《条例》中,绿色建筑定义为“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绿色建筑按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

  位于杭州滨江区的杭州低碳科技馆是一座以倡导绿色生活为使命的公共建筑。这是中国第一座获得国家绿色三星认证的科技馆,也是浙江绿色建筑的示范建筑之一。

  为保证参观者的舒适,科技馆在设计之初,就有意设置了通风廊道,引导自然通风,同时墙体采用“三明治”保温结构,玻璃幕墙也是保温隔热的中空玻璃,最大限度减少空调能耗。空调系统因为无需冷却塔,每天可节水193吨。比如采光,这里安装了40多套采集自然光照明的导光筒,全年节电近2万千瓦时。再比如用水,馆外的人工湿地景观,也是收集雨水的水质处理池,这里的水用于景观、绿化和冲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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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实施

  新颁布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于6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6月1日实施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今天起正式生效实施。《条例》于去年12月30日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是上海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为规范供用电管理法律关系和保障电力设施规划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已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按照《条例》要求拟订了《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通过听证会形式听取了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在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后将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二是全面梳理对外服务和办事公开制度,在所属79个营业窗口、95598网站、掌上电力APP等服务渠道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95598供电服务热线和12398电力监管热线,合理设置电力抢修资源,提升抢修标准化服务水平。三是履行对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指导和检查职责,完善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标准,滚动更新上海市重要用户名单,构建重要用户安全管理平台。

  《条例》的颁布实施,保障了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强化了电力用户用电权利的保障。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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