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25-04-04

请示报告制度参考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

  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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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请示报告制度参考

  1、有关办公室工作和办公室内部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2、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副主任向主任,主任向县委分管书记、书记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例外)。3、科室工作人员向科室长请示、报告的事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因公需要离开办公室外出;病假或事假。

  4、科室长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阶段性工作情况;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其他科室、有关部委办局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失泄密事件和本科室工作的失误;因事请假。

  5、副主任需要向主任请示、报告的事项:一个时期办公室工作思路和打算;县委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乡镇和县直部门请示办公室办理的事项和需要办公室协助办理的重要事情;需要以办公室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或发布文电;人事方面的问题和建议;较大财务开支事项和办公室经费开支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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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请示报告制度参考

  请示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规范局内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按程序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2)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局长请示报告。

  (4)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 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5)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局长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请示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管理局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汇报。

  (7)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报告。

  (8)各科室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以后向分管领导请示工作,再向主要领导汇报。

  2、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1)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外,还包括: ①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人员及友邻单位人员; ②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局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③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局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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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请示报告制度参考样本

  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向校(院)委请示的事项

  1.需报请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2.邀请中央党校领导、省领导、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院)作报告的计划;

  3.举办计划外班次、学术活动,成立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批;

  4.在本校(院)或由本校(院)牵头主办召开各种全国、全省的或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学术会议、行政会议;

  5.赴省外参加各种会议、学术活动、办理公务等事宜;

  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事宜;

  7.外事活动的安排;

  8.向新闻单位提供涉及校(院)内工作的新闻稿件(包括录像);

  9.涉及全校(院)的重要活动及其安排;

  10.拟改变校(院)以往的规定、制度和校(院)委决定的事项;

  11.其他需要请示的事宜。

  二、必须向校(院)委报告的事项

  1.执行校(院)委决定及批办事项的情况;

  2.省领导以及中央党校、外省省级党校(行政学院)领导来我校(院)视察、指导、考察工作;

  3.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情况;

  4.教学、科研、行政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突出的好人好事;

  5.校(院)内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苗头、发生及处理情况;

  6.与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的情况;

  7.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请假离穗;

  8.学员入校(院)、离校(院)情况;

  9.教职工对校(院)工作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10.外事活动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11.教职员工中发生的失、泄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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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示报告制度参考样本

  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信息畅通,建立沟通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发生以下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国;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每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家属不在时;

  4)医疗工作或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而影响病人就医时;

  5)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时;

  6)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或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7)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8)经费预算、决算及超过本职权限范围的财务开支计划;

  9)各科室需采购物资、购置或维修设备及其他经济开支计划时;

  10)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11)参加院外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或接受院外任务时;

  12)丢失重要机密文件;

  13)职工打架斗殴与社会上发生冲突时;

  14)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2.发生下列事件时,在向院领导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请示报告:

  1)发生如爆炸受伤、重大火灾、集体中毒、群殴受伤、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集体受伤事件等;

  2)遇有高干或外宾住院时,接诊科室应逐级向院领导报告,未经区保健办安排的特诊任务,应同时向区保健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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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参考范文: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参考范文:请示报告制度

  1、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2、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办公室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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