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5-04-04

拍卖法实施新细则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下文是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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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拍卖法实施细则

  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下文是威海市拍卖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威海市拍卖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罚没的物品,充抵罚款的物品,以物抵税、以物抵债和无法返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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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知多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前来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权范围内需要拍卖的国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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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实施细则

  《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拍卖法。下文是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最新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拍卖活动,均须遵守《拍卖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业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负责管理拍卖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拍卖标的的界定和管理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七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报市文物管理部门鉴定、许可。

  第八条 公物拍卖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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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精选3篇)

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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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实施细则(精选3篇)

医院奖惩实施细则 篇1

  一、惩处的种类:

  院内通报批评、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济处罚、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

  二、惩罚的内容: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二)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当月奖金。

  (三)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对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系统通报批评。

  (四)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力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六)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七)不遵守医疗原则,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奖金。

  (八)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查体报告的,给予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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