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名

时间:2025-04-04

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

  借条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条写的不规范对债务人、债权人都会有影响。这是为何?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供你参考。

借条核对签名的重要性

  李某开了一间砖厂。20xx年,张启某在亭洪路做工程时,向李某要了一批红砖,总价款是123610元,后来张启某陆陆续续支付了111500元,尚欠12110元。张启某于20xx年12月31日出具了一张结算单,落款的签名人为“张啓某”。

  李某拿着这张结算单,多次找张启某要钱,张启某都推脱不给。

  张启某辩称,结算单上的字迹潦草,签名不是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所签,因为他名字中间的那个字是“启”而非“啓”。他只是工程承建方的仓库保管员,日常工作是对工程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行清点、保管,并不涉及购买和结算。

  既然张启某认为结算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于是法官要求他申请笔迹鉴定来证明。但是,张启某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

  因为李某提交的结算单是原件,而“啓”字亦确实是“启”字的繁体写法,考虑到张启某那个年龄段的人的书写习惯,最后法院认定结算单上的签名为张启某亲笔所写。

  点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出具负债字据时,最好亲眼看着债务人书写签字或盖章,并认真核对债务人签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最好不要随意在空白纸上签下自己的姓名,以免别有用心的人,无中生有地填上借款数额。

  延伸阅读:

  一、什么是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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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总离不开经济往来,当亲朋好友来借钱时,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难以处理,写一份符合规范的借条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一些人却伪造借条签名来损人利己,那么,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你参考。

  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

  【网友咨询】

  请问律师,伪造四十万借条的签名,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

  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 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并且,诈骗 数额为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当然,如果败诉了,属于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故意帮助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的,涉嫌诈骗罪(共犯);受一方当事人欺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帮助伪造证据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一、诈骗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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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签名犯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总离不开经济往来,当亲朋好友来借钱时,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难以处理,写一份符合规范的借条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一些人却伪造借条签名来损人利己,那么,伪造借条签名犯法吗?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伪造借条签名犯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涉嫌犯何种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出于通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那么行为人涉嫌诈骗罪,这种诈骗的方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启动民事 诉讼,意图通过虚假诉讼使对方为虚假的债务关系承担责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在犯罪理论上这种诈骗方式被称为“三角诈骗”。并且,诈骗 数额为4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当然,如果败诉了,属于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故意帮助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根据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也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与一方当事人合谋虚假诉讼的,涉嫌诈骗罪(共犯);受一方当事人欺骗,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帮助伪造证据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一、诈骗罪的罪名及法定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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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案例

  20xx年2月9日,帅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xx年2月9日到20xx年8月9日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帅乙在帅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帅甲、帅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帅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分歧]

  审理中,对帅乙在该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字性质应当怎样认定产生了二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帅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帅乙应与帅甲共同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理由为:陈某坚称帅乙与帅甲同属借款人,自己只是在办理借条手续时未注意签名细节。而帅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知道也应当知道自己是在借条上签字,故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甲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甲是借款人无疑。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帅某乙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帅某乙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甲”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甲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帅某乙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帅某乙应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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