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下文是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欢迎阅读!
天津市教育督导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履行有关教育职责的督导。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本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的解决和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进行督导;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
教育督导就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建立和健全省级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我国教育管理走向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下文是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教育督导分为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教育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所需人员与工作条件,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由省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实施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