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条例

时间:2025-04-04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8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20xx年8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xx 年9 月29 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防治水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蓄滞洪区。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遵循河道的自然属性,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兴利与除害、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的保护与监督、规划与建设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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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本)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本),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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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为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对江河、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的管理,各地出台了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20xx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

  第三条 河道的保护、治理和利用,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保护、治理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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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制定了《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适用国家、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但应当遵循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大沽河、小沽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在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河道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跨区(市)和区(市)边界河道,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或者由所在区(市)河道主管机关委托河道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管理。

  第五条 河道名录及起止界址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其中,大沽河、小沽河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十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五米。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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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韩庄运河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大沽河、潍河、小清河、梁济运河等大型河道及南四湖水域、沙洲、滩地,在省河道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由上述河道所在设区的市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三)大型河道的重要支流和跨县(市、区)的中小型河道,由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或者在设区的市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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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安徽省最新河道管理条例。下文仅供参考!

20xx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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