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5-04-04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税 法 效 率 原 则 释 义》

  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始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经过整整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蛋糕”已经做大,人们对蛋糕的分配问题越来越关注,党的xx大要求经济发展从“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向的这种转变是必然的趋势,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都会寻求这种转变,但对于一个被“不患贫而患不均”传统思想影响着的民族,一个从大锅饭历史中走出的国家而言,这种转变却隐藏着极度的危险,为了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面临着平均主义思想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的潜在危险。

  我国正在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事业不断发展,同时财政支出也在逐年扩大,国际上的对外援助不断加强,财政压力较大,经济发展如果不能满足财政需要,那么会影响到税法的稳定性。税法的税率增长是有着滞后性和谨慎性,如果没有效率作保障,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又会不自觉的陷入“黄宗羲定律”当中。

  税法有着很强的行政性。体制改革在我国稳步推进,政府职能正在发生变化,政府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服务型的政府是一个有着高效率的政府,税法效率的深层次研究必将推进税收体制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整个社会的体制改革起到借鉴作用。

  在这样的环境下研究税法的效率原则有着如下意义:

  第一、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对于经济法而言尤为重要。效率也是任何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改革的目标。没有效率的制度是无法持久存在并发挥其本身作用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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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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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专 业:法学

  学习中心

  

  姓 名:学 号: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

  一、文献综述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涉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妨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规范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定,当务之急是要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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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3)、选题避免过大。(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该文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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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怎么选题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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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范文(最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灾害(本文中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在我国古代发生十分频繁,所以我国对灾害防治起步较早,“大禹治水”是在灾害防治上的较早实践。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我国历代政府逐渐将实践经验用政策和法律固定下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机制。在我国古代,这套机制被称为“荒政”。

  在灾害的预防上面,历代政权规定了重农制度、仓储制度,水利制度和林垦制度。在灾害的救治上面,采取“赈给”、“调粟”、“养恤”、“除害”的治标措施和“安辑”、“蠲缓”、“放贷”、“节约”的补救措施。 此外,民间还存在着一套自我救济的应灾机制,有家族的自救,即灾害爆发后,很多富户大姓救济同一宗族的穷人。如《后汉书•朱晖传》载 “建初中,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赢者,乡族皆归焉”。还有是社会团体的救助,元代民间有“锄社”;明代山东有“义社”,河南有“吃会”;清代北京有“窝窝头会”,南京等地有“摇会”。

  中国古代在灾害防治上的众多成就,激发了中外学者对此的研究兴趣。在国内,虽然没有专门研究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学者,但是研究“荒政”(或者称为救荒)的学者数目众多。然而,“荒政”是历史上的称呼,从当前看来,其实就是灾害防治,以及相关的政策制度。根据目前的考证,最早系统介绍救荒的文献是南宋的《救荒活民书》。民国时期邓云特的《中国救荒史》一书,是近代文献中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阐述较为详细的著作,书中不仅记载了历代灾害发生的情况,还有对灾害防治的思想发展和具体政策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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