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书

时间:2025-04-04

罚款决定书(精选7篇)

罚款决定书 篇1

  被罚款人……(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x)项(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xx元,限在x年xx月xx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x年xx月xx日

  (院印)

罚款决定书 篇2

  津银监罚〔20xx〕106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支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支行分别于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用途为 。档案中留存的`购车发票信息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信息不符,且显示"此发票未发售给销方纳税人",此外 25万元贷款回流借款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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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十一篇

罚款决定书 篇1

  刘,男,35岁,曾任本公司财务部出纳。

  经人揭发,经本公司依据法律途径查明:刘水同志xx年x月至xx年x月在

  担任公司出纳期间,将本公司存款5万元挪作其弟购房用。

  经过本公司党组织的教育,刘水同志已将挪用款全部归还,并加倍偿还了利息

  损失,并表示对此行为的.悔意。

  现根据以上情节及表现,经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决定,并报本公司总经理批

  准,决定对刘水同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调离原工作岗位,到公司行政部门任职。

  2. 每月降工资200元至xx年x月x日止。

  xx市xx公司人力资源部

  xx年x月x日

罚款决定书 篇2

  津银监罚〔20xx〕106号

  单位名称: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支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支行分别于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 年 月 日向 发放 万元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用途为 。档案中留存的`购车发票信息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开票信息比对系统"信息不符,且显示"此发票未发售给销方纳税人",此外 25万元贷款回流借款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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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范文(精选6篇)

罚款决定书范文 篇1

  被罚款人……(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罚款决定书范文 篇2

  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xx)X法执字第163号被罚款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xx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20xx年6月24日,市一中院以(20xx)渝一中法监字第号《督促令》将该案督办。本院于20xx年7月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20xx)X法执字第163-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限在20xx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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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范文(通用12篇)

罚款决定书范文 篇1

  被罚款人……(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罚款决定书范文 篇2

  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xx)X法执字第163号被罚款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xx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20xx年6月24日,市一中院以(20xx)渝一中法监字第号《督促令》将该案督办。本院于20xx年7月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20xx)X法执字第163-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限在20xx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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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通用12篇)

罚款决定书 篇1

  被罚款人……(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罚款决定书 篇2

  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xx)X法执字第163号被罚款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xx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20xx年6月24日,市一中院以(20xx)渝一中法监字第号《督促令》将该案督办。本院于20xx年7月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20xx)X法执字第163-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限在20xx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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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书(通用16篇)

罚款决定书 篇1

  被罚款人……(写明被罚款人的姓名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因×××……(写明被罚款人妨害执行的事实和应当予以罚款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项(或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元,限在××××年××月××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院印)

罚款决定书 篇2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 公司

罚款决定书 篇3

  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20xx)X法执字第163号被罚款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xx年11月2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相关义务。20xx年6月24日,市一中院以(20xx)渝一中法监字第号《督促令》将该案督办。本院于20xx年7月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20xx)X法执字第163-2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该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XX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罚款壹拾万元,限在20xx年8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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