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二)

第九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权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