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监管当局依靠合格的精算师对各种重要的金融事务的适当性进行确认。正如新加坡保险法所规定的,进行以下事务需征得合格精算师的同意:
对于经营寿险业务而建立的保险基金,如果没有合格精算师的同意,则不能从该笔基金中划拨出一部分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可分红保单;
对于经营寿险业务而建立的保险基金,如果最近一次依法核算表明该笔基金有资产超过负债的盈余,那么在征得合格精算师的同意后,可以在盈余的范围内从该基金中提取资金;
如果索取的保费与合格精算师同意的费率不一致,那么任何新加坡的保险人都不得签发寿险保单;并且
任何登记经营寿险业务的新加坡保险人,每12个月以内必须接受一次合格精算师对其寿险业务的检查。
新加坡保险法中规定的合格精算师指的是英格兰精算师学会,苏格兰精算师学会或美国精算师学会的正式会员。
寿险公司中一个合格精算师的主要职责包括:
设计新的保险单;
计算并保证费率和退保金充足并且合理;
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且
对保险基金盈余在分红保单中分配提出建议。
根据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新加坡保险法,每一个直接寿险人都必须委任一名精算师,委任必须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进行。委任精算师时,直接保险人必须保证委任精算师是符合以下标准的,合适的,恰当的人选:
他/她必须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
他/她必须是新加坡保险法要求的合格精算师;
他/她必须接受过相关职位的培训,并具备经验;
他/她必须为人诚实,具有良好的品质。
作为一名委任精算师,他/她对保证保险基金的长期财务稳定负有额外的责任。委任精算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准备财务预测,对保险资金财务状况作出评价。动态偿付力测试(dst)是一种通过测试在不同领域的经济条件下保险资金的抗风险能力来达到上述要求的一种系统方法。
鉴于dst是保险业中一个崭新的概念,一项旨在对包括保险业和监管部门中精算师进行培训的项目起始于1992年,以便形成对操作dst的指导。该指导试图指出精算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每一个保险人的业务结构与财务状况各不相同,没有一个指导可以包含各种情况。委任精算师在准备财务预测时必须考虑其他与保证保险资金财务稳定相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