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民政部批复的《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交纳试行办法延长期限的意见》(民函[2003]35号),2004年度会费交纳仍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交纳试行办法》(会协字[2001]187号)的规定执行。其中,特种资格会费根据中注协[2003]62号文件规定,由省注协一并代收代办,现将2004年度会费交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4年度团体会费按照2003年度的汇总行业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交纳。
2、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个人会费1000元,具有双重资格的会员按双重资格交纳个人会费。
3、2003年度新批事务所团体会费免交,个人会费按照规定交纳。
4、会费交纳的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