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设立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4]29号文
各注册会计师:
   我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经请示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对设立注册地在宝安区和龙岗区(以下简称特区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工作。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区外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的原则。现将注册地在宝安区、龙岗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二名以上的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五名以上的股东;
   (2) 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 有不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4) 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 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最近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还应当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业务三年以上的经历;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人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所有表格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其他材料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 具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七)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者省级财政部门为其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业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八)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其复印件应包含证书内所有记录页);
   (九)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十)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和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定业务经历的证明(证明中必须写明注册会计师批准文件时间和在事务所工作的时间,精确到年月,年限按足月计算)。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